关于严格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
为深刻吸取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河北沧州“3·27”重大火灾、浙江武义“4·17”、北京丰台“4·18”重大火灾等因违规施工、违规电气焊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督促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和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把动火作业资质关
电气焊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把动火现场管理关
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单位进行电气焊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把施工人员培训关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违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违规冒险作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场所和广大群众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坚决杜绝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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