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2-0003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规〔2022〕6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文日期: 2022-08-17
发文日期: 2022-08-23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做到职责明确、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应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的领导下,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街镇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协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各开发区、街镇积极协同,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属地开发区、街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专家、技术和装备的优势,实现科学合理施救。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专家准备、装备物资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预案的实操性,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在参加事故救援中的骨干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滨海新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包括天津港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实验和销毁等环节事故灾害。

本预案与《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各成员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5.1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中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

2.1 指挥机构

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

(2)研究推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建设管理工作;

(3)组织本区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决定和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拟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相关文件,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3)负责开展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4)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检查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配合现场指挥部协调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组,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加强网络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及时调控舆情热度,管控有害信息,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会同区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组织机构和调查处理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配合市工信局做好应急通讯频率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地域应急供电,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5)区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化品事故责任人开展立案侦查。

(6)区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会同事发开发区、街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测绘保障工作。

(9)区海洋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海洋观测预报、预警信息等资料;参与和支援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11)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构筑物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工作。

(1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职责相关的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区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15)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负责根据动用指令组织调出区级救灾物资。

(18)区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助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19)区水务局:负责协助涉及水务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助涉及农业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区民族宗教委:负责协助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A级旅游景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3)滨海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组织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开发区、街镇应急机构

各开发区、街镇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配合区指挥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协助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2.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组建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上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发生变更的,要做好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处置、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事发地所在开发区、街镇和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专业处置组。由滨海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和建设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开发区、街镇,以及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与,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所在开发区和街镇参与,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区气象局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参与职责范围内海洋生态损害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和事发地开发区、街镇、事故单位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工具、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7)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事发地所在开发区和街镇、事故单位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召开记者见面会,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1.1风险辨识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区级各部门、各开发区、街镇定期开展本行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单位风险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3.1.2隐患排查治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区级各部门、各开发区、街镇监督、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准备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3.2 监测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区级各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并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3.3 预警

3.3.1预警发布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预警级别,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点单位及可能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需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经研判由区指挥部上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按规定程序发布,并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3.2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预警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警区域开发区、街镇、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做好救援准备。

(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上述措施基础上,由区指挥部上报市指挥部后,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酌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3.3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上报或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蓝色预警信息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上报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宣布解除。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所在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在按流程报送信息的同时,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主要领导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首报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电话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4.1.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现场初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发单位概况、人员伤亡情况、涉及化学品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环境影响、建筑物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级层面响应。

5.2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处置措施。

(1)区人民政府就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领导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

(6)开展危化品事故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8)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和必要措施。

5.3 安全防护

5.3.1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一般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3.2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5.4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滨海新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指挥部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5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果断组织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降低或者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

5.6 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宣传部具体牵头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7 应急结束

5.7.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7.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开发区和街镇。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事发所在地开发区、街镇和事发单位配合落实。

(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按《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承担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和调运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用调用和补偿机制。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自建或依托企业建立储备库,收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可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建立并完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处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配合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按照要求制作应急通行证,并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协同事发地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7.7 经费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7.8 应急供电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电网企业对各自产权电网进行抢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7.9 测绘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队伍工作预案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7.10 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牵头,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8.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8.2 培训

(1)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能力。

(2)区级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3 应急演练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

9.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救援实际,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9.2.2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预案中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9.2.3根据相关规定,区应急局适时修订本预案。

9.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

9.3 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