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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2-0001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2〕13号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22-05-20
发文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及市“双减”工作专班办公室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行行业、属地监管相结合,协同联动;学科、非学科监管有效衔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减轻家长负担。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和属地职责,加强部门、属地协同力度,创新优化管理举措,提升管理实效。

三、工作内容

(一)监督管理范围

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坚持从严审批

严格依法对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审批。不再审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实施分类审批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根据《天津市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天津市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审批流程实施准入,办学许可证要载明业务主管部门。

(四)明确主管部门

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教育体育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文化和旅游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科技局。

四、工作制度

为有效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由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科技、政务服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人社、消防、应急管理、卫健、网信、金融、公安、各开发区、各街镇等部门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体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区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主任:区教育体育局分管校外教育监管、民办教育的负责同志

成员:区教育体育局有关工作室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并指派1-2名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专门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如有变动,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具体职责

1.区教体局:负责总体统筹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开展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备案工作及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从业人员、培训行为、资金监管、年检、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疫情防控等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工作;重点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从业人员、培训行为、资金监管、年检、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疫情防控等监管工作;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监管工作。

3.区科技局:负责牵头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工作;重点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从业人员、培训行为、资金监管、年检、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疫情防控等监管工作。

4.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工作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分类向区教育体育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推送审批事项信息,由教育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双线备案。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宣传等方面监管工作;牵头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广告治理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7.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对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

8.区人社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各类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的指导工作。

9.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

10.区公安局:负责依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安管理;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执法安全保障工作。  

11.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析研判,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做好网上负面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法对属地违规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用,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关停、下架等措施。

12.区金融局:负责配合市区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对培训机构培训费贷款办理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级金融部门做好对商业银行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指导工作。

13.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对监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应急管理及消防安全的指导工作。

15.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属地管理,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强化网格员日常巡查,对未经许可或登记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通知相应业务主管部门。

(三)议事规则

1.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门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议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对需要推动的工作,会议应明确具体落实部门,并按照目标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2.联合工作组制度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联合工作组,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校外培训机构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质量提升、诚信履约、风险保障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推行“公开承诺+信用管理”模式,推动培训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培训服务、办理收退费等事宜。

(二)推动行业规范自律。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在机构自律、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三)鼓励社会协同治理。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的校外培训机构问题,涉及区本级(街镇)的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相关部门会同属地处理:学科类、体育类机构分派至区教育体育局,文化艺术类机构分派至区文化和旅游局,科技类机构分派至区科技局;涉及各开发区、各街镇的按照属地责任,分派至属地相关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监督管理方案,组建针对本部门主管机构的联合工作组,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监督管理方案和联合工作组名单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协同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合作和信息共享,积极参与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工作,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强化考核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评估工作,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三考合一”,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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