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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2-0001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规〔2022〕5号
主题分类: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文日期: 2022-07-01
发文日期: 2022-07-06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滨海新区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

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关于完善科技成果

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到滨海新区转化孵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本地交易、本地转化、本地应用,努力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相关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政府引导,市场配置。明确政府和市场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问题导向,提质增效。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薄弱环节,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国家战略,区域特色。遵循技术转移规律,发挥滨海新区科技创新资源禀赋与市场要素资源优势,尤其加强京津冀技术市场资源联动协同,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技术转移机构突破50家,大学科技园力争达到3家,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600亿元;技术成果本地应用转化突破100项。到2025年,全面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快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成果转化全链条金融支持体系。

 二、重点任务和分工

(一)构建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机制

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完善“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在应用场景、数据支持、评价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面向主导产业、面向转化应用的深度合作,推动科技企业积极申报研发后补助,推动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开发区、各街镇)

2.全面推进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中央驻区和市属科研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创新平台体系布局建设。(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开发区)

在区属科研机构广泛推广清华大学电子信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试点经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促进创新集聚区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科创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3.改革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完善科技项目常态化形成机制,增强科技项目组织高效性和精准性,建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的技术和融资供需和“揭榜挂帅”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金融局、各开发区)

鼓励海河实验室与龙头企业开展合作,结合新区重点产业和企业需求,确定研究课题。鼓励科研单位以企业需求为研究课题,派遣科研人员入驻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市级项目。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探索以“科研众包”等模式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促进科技特派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实效。(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各开发区)

4.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在区属单位落实市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和评价导引细则,明确科技成果评价主体责任,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类别科技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

落实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落实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国家评价诚信制度,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

5.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落实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科协、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各开发区)

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教师、专职人员可依据转化成效评定职称。(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体局)

在新型研发机构中,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通过书面约定权属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各开发区)

6.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解决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重大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各个环节。(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区科技局)

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的“后补助”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专利转让、许可不低于50%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50%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团队。(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区教体局、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7.充分放权赋权。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自主权,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督促科研单位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细则,自主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

科研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依法依规从市场上获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收入。将技术转让、许可不低于70%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7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不低于5%的该项成果营业利润,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各单位在此基础上,可自主提高奖励比例,最高可达100%。科研单位自主规范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各开发区)

8.落实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区属科研单位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收入分配、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事业单位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区属国有企业计入当年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预算限制、不纳入下一年度或预算周期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依规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其中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制科研院所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及各街镇)

9.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各部门联动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区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责任,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对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不追究决策责任,对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高校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技术股权,建立退出机制;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院所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及各街镇)

10.改革考核奖励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各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责任单位:各开发区、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

鼓励在滨海新区落地转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申报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表扬在滨海新区新动能引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在区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将创新投入视同利润。(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三)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11.支持建设一批科研单位技术转移机构。推动区属高校和科研单位完善成果转化协调机制,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可独立或联合社会化机构运营,鼓励以市场化机制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机构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推动科研单位试点培育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创新创业集聚高地。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奖励,按照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其他人员奖励由科研单位统筹考虑。(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各开发区)

12.发展一批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引导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市场化合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各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评价、投融资等成果转化全链条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鼓励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技术转移功能。(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加强与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等联动,推动各开发区引进和培育高校院所类、行业类、区域类、服务类等技术转移机构。(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13.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鼓励和规范新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单位中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建立多元化人才培育体系,重点培养以需求为导向的复合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常态化挖掘企业需求,开展及时有效对接;试点建立技术经理人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签约机制,形成技术经理人培训、认证登记、考核管理全链条的技术转移人才管理体系。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鼓励科技企业培养技术转移类人才,给予持证人才培训奖励补贴;技术经纪人挖掘滨海新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促成成果交易给予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各开发区)

(四)提升市场化配置能力

14.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引导相关创新主体落实好天津市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建立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中心,试点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开展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评价工具方法库建设,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供给端”与产业“需求端”的新桥梁,构建信息畅通渠道体系;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搭建技术经理人、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共享的对接枢纽,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数字化平台;全面启用和推行2022版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教体局、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各开发区)

15.强化金融支撑。积极利用好市级天使母基金,引导和推动更多优质的基金管理人与天使母基金合作并落地新区。(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各相关开发区、滨海产业基金)

发挥滨海产业基金等各类基金和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按照“一园一基金”“一室一基金”的模式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形成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高成长初创基金、主导产业基金支持体系。(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各相关开发区)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局)

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通过银企对接活动等途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区金融局、区教体局)

落实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建设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资源库,形成以支持企业上市为目标的梯次培育体系。(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

综合运用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探索建立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模式,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应用场景。(责任单位:高新区、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

16.发挥场景引领作用。鼓励智慧港口、医疗大健康、生态环境、社会民生等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开放或提供应用场景,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对应用场景提供方,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支持人工智能发展试验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等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天津港集团)

充分发挥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品牌优势,组织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等国家级品牌活动。(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17.提高载体承接能力。支持高校院所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专利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项目;支持建立行业概念验证中心,对进行中试验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大力发展天津科技大学科技园,发挥其成果转化、创业孵化、集聚资源、培育人才和协同创新等核心功能,打造成为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积极谋划天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高新区园(暂名)等大学科技园建设。(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各相关开发区)

高标准建设天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加速重大应用场景落地,打造自主算力引擎的国家级领航区。(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相关开发区)

提高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载体承接能力,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效能。推动北京等地科技资源落地。(责任单位:经开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滨海新区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发改、科技、工信、教体、人社、市场、财政、国资、税务等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深化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及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开发区)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细化落实举措,明确操作流程,开展常态化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实现领导干部、科管人员、科研人员全覆盖。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知识产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国资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政策落实、重大成果落地、服务机构和人才等典型案例的总结、宣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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