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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2-0000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2〕5号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文日期: 2022-03-18
发文日期: 2022-03-24
有效性: 有效

津滨政办发〔2022〕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落实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从对城市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坚持保护优先,惜土如金,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标本兼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拆违、补办分类处置违规用地,严肃惩治违法占地行为,着力构建土地保护长效机制,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构建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资源保护与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秩序根本好转,为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狠抓土地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整治。区委、区政府统筹全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加强督察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整治责任,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动真碰硬,真抓严管,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防止耕地“非粮化”。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巩固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行动成果,增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理念,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建设发展环境。

(二)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促进生态保护与土地利用规范化管理。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以违法用地方式突破规划对建设用地范围、布局和结构的合理安排,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建设等行为,通过整治,使各类违规用地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违法用地清仓见底,消除违法状态。

(三)坚决遏止新增违法用地,推进违法用地综合治理。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确保违法用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于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违法用地坚决依法、及时整治到位,做到“发现一宗、消除一宗、问责一宗”,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确保新增违法用地得到彻底遏制,在全区范围形成“不敢违、不愿违、不能违”的氛围,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全区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四)强化系统观念,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对全区土地领域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分类整治,立查立改,坚决遏制增量、整治存量。着力推进涉及国计民生公益类等历史遗留违规用地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分析原因,争取政策和用地指标支持,依法依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消除用地违法状态。着力推进完善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强化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发改、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以及各街(镇)、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执法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坚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进违法用地整治工作。

(五)加大土地普法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尊法守法良好氛围。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规划、土地等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把整治过程变成强化群众法制意识、提高群众文明素质的过程,形成全社会参与遏制违法的良好氛围。以此次全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为契机,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围绕问题整治的同时,利用业务培训会、研讨会、现场会、宣讲会重点加强对农村农民、村(居)委会干部、工商企业负责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经营者、农民国土资源法律意识。同时,更加注重对各街(镇)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自然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意识。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整治工作采取“一类问题、一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本清单、一抓到底”、“每一宗地、一个专班”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问题整治工作,各街(镇)、各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区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职,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推进,形成有效执法合力,全力推进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

(二)重点推进,分类处置。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研究确定整治问题,确保分步骤、有计划地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对梳理出来的违规用地项目,逐宗逐项制定整治和分类处置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确需保留的项目,要通过补办手续尽快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经研究必须拆除的项目,街镇、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整治到位。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分清轻重主次,先解决巡视、审计、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限期整治问题,再解决其他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作的重点、难点,以“钉钉子”精神,走稳走实每一步。注重整治工作与日常工作互融互促,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确保整治周周有变化、月月有重点、季度有成效,杜绝出现“翻烧饼”,实现标本兼治。

(四)厉行法治,稳妥推进。开展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攻坚战,既要依法行政、强力推进,又要突出重点、讲究策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的同时,还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简单粗暴和一刀切。要结合违规用地实际,制定和完善风险防控预案,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五)注重长效,综合施策。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部门联动、信用管理、社会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手段,提高违法用地成本,整合资源推进整治落实。以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形成以政府主导、自然资源主抓,部门配合,村组协管的动态性执法监督体系,推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

三、整治任务

全区土地领域问题共涉及7类问题,具体如下。

(一)关于生态建设挖田造湖问题

严格按照市规划资源局下达的生态建设挖田造湖疑似问题图斑开展排查研判、整治工作。

1.整治措施

(1)公园绿地

整治标准: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已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具备条件的可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已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无法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以及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填湖复耕,移走树木,违法设施拆除,恢复耕种条件(因道路、河流两侧绿化带、临时绿化、调查不实等原因无需整治的除外)。

整治时限:能取得用地手续的,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治。无法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50%,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100%。

(2)挖田造湖

整治标准:绿色生态屏障范围内的,达到符合《天津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规划(2018—2035年)》和《天津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造林绿化专项规划(2018—2035年)》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划绿屏造林绿化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补充完善手续。其它区域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挖田造湖,予以保留。其它区域与生态建设无关的挖田造湖,填湖复耕,恢复耕种条件(因调查精度不准、生态修复、河道及水库范围内临时耕地、一般性坑塘农业结构调整、数据切割形成细碎图斑、调查不实等原因无需整治的除外)。

整治时限:绿色生态屏障范围内的,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治。其他区域与生态建设无关的挖田造湖,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50%,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100%。

2.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

(二)关于违法占地问题

整治范围为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后的违法占地问题。按照市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最新有关要求,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行动项目、历年督查违法占地项目、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违法占地项目一并纳入形成新区违法占地项目“一本账”,具体分为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住宅类整治工作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有关政策分类处置)。

1.整治措施

(1)产业类项目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法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占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房屋安全、消防、人防、产业政策、生产安全、环保等要求且无法整治的项目,废弃不用的项目,不属于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和未纳入“园区围城”整治保留园区的项目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项目,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恢复种植条件。其余项目补办用地手续。

(2)公共管理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法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占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房屋安全、消防、人防、产业政策、生产安全、环保等要求且无法整治的项目,废弃不用的项目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政策文件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项目,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恢复种植条件。其余项目补办用地手续。

(3)处置程序

拆除程序:予以拆除的项目,由区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研判社会影响,做好防范风险和化解矛盾预案后依法依规拆除。

补办用地手续程序:对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人防等相关部门,结合用地现状,对项目能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是否符合房屋安全、消防、人防、产业政策、生产安全、环保等要求进行综合论证,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其中:

产业类项目: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地上物的处罚决定,按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没收地上物接收部门。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有关税费,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依法组织对没收地上物进行评估,计入公开交易底价,履行带地上物出让手续。其中,对经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区工业和信息化、招商等部门同意提前开工并能够出具书面证明的项目,基于政府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责任大小,对行政相对人和善意第三方给予合理补偿。

公共管理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地上物的处罚决定,按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没收地上物接收部门。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有关税费,涉及使用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区规划资源部门制定供地方案经公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土地划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于没收的地上物,接收单位拟定处置方案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上述项目补办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规划意见函、消防验收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历史上违法用地整改中已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尚未办理地上物处置、供地、不动产权登记等后续手续的,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整治标准

拆除的,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恢复种植条件。补办手续的,完成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登记发证。

3.整治时限

巡视、审计等反馈的问题,按照确定的整治时限限期整治到位,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法院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2015年以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的违法占地等“看准了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其他违法占地项目,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50%,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85%,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4.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

(三)关于预征土地问题

1.整治措施

(1)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愿意返还征地补偿费用、主张解除征地性质协议的。由预征地主体解除征地性质协议、收回补偿款,退回土地并清整场地,涉及耕地的恢复耕种条件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种。

(2)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愿意或无法返还征地补偿费用的,由预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将征地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补偿费使用等事项。预征地主体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确保耕地不撂荒、国有资产不流失。征地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后,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承包到期后,按照国家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要求延长承包期并续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实施征地的,无法返还的征地补偿费抵顶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抵顶征地补偿费。

(3)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未落实项目,导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实行挂账处理,区人民政府按开发时序逐步消化。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前由预征地主体落实管理主体,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农地农用。

2.整治标准

解除征地性质协议的,收回补偿款,退回土地并清整场地,涉及的耕地已耕种;变更为流转协议的,确定经营管理主体,涉及的耕地已耕种;实行挂账处理的,按开发时序逐步消化,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前落实管理主体,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农地农用。

3.整治时限

(1)对于不符合规划、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愿意或无法返还征地补偿费用的,2022年2月28日前将征地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

(2)对于符合规划,因未落实项目、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由预征地主体在2022年6月30日前落实管理主体,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撂荒。

4.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牵头,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关于违规收储土地问题

在储备土地资产清查基础上,通过核对图形,研判处置意见,按“一地一策”分类推进。

1.整治措施

(1)对于后续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但尚未落实的违规收储土地,由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处置意见,承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继续实施。

(2)对于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违规收储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愿意返还补偿费用的,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恢复耕种条件;无法返还补偿费用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将补偿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补偿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后,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承包到期后,按照国家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要求延长承包期并续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实施征地的,无法返还的补偿费用抵顶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抵顶征地补偿费。

(3)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占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违规收储土地,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严格管理。

(4)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占压永久基本农田的违规收储土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用于建设且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实施。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但具备异地置换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异地置换平衡方案;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且不具备异地置换条件的,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土地管理。

2.整治要求

(1)对于尚未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

整治标准: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区人民政府已出具书面处置意见,承诺在新修编的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已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收回补偿款,涉及的耕地已组织耕种;或已将补偿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确定经营管理主体,涉及耕地的由经营管理主体组织耕种;或已签订异地置换协议,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继续实施。

整治时限: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2021年12月31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协议出具认定意见,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治30%,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60%,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90%,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100%。

(2)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占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且尚未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

整治标准:已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收回补偿款,涉及的耕地已组织耕种。

整治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治30%,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60%,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80%,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90%,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治100%。

(3)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占压永久基本农田的

整治标准: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区人民政府已出具书面处置意见并在意见中承诺在新修编的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已签订异地置换协议或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涉及的耕地已组织耕种。

整治时限: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2021年12月31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协议出具认定意见,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治30%,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60%,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90%,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治100%。

3.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关于闲置土地及违约竣工项目问题

1.整治标准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促开工方式处置的,已依法取得施工手续后动工开发;按收回方式处置的,已收回闲置土地;按置换方式处置的,完成置换手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已征缴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因司法查封、涉法涉诉等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已履行调查认定程序,处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已告知司法部门。违约竣工项目已取得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意见。

2.整治时限

(1)闲置土地2022年3月31日前按面积计算处置率达到100%;2022年3月31日前按面积计算处置到位率达到75%,2022年6月30日前按面积计算应处置到位项目处置到位率达到85%,2022年9月30日前按面积计算应处置到位项目处置到位率达到95%,2022年12月31日前达到100%。

(2)违约竣工项目有序推进整治。2021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计算处置率达到30%,2022年6月30日前按面积计算应处置到位率达到60%,2022年12月31日前达到80%,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100%。

3.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牵头,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关于耕地撂荒问题

1.整治标准

(1)具备耕种条件的,已直接复耕;对生态建设挖田造湖、违法占地问题、预征土地问题、违规收储土地已按本方案规定的整治要求、时限整治。

(2)因垃圾、渣土等堆积占地导致的撂荒耕地,通过清理后已复耕;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无法直接耕种的,通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后已复耕。

(3)因法律纠纷、承包人弃种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撂荒耕地,区人民政府已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

(4)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确实无法实现复耕的撂荒耕地,通过实施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2.整治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耕种;因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实现复耕的撂荒地,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3.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配合,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

(七)关于批而未供土地问题

1.整治措施

(1)消化盘活存量批而未供土地。对于储备土地、招商项目未落实的批而未供土地,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坚持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优先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2)推动已用未供项目手续办理工作。对已用未供项目,尤其是已建设未供应的项目,在权属争议解决、违法处罚方面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加快规划调整、用地审批工作,方便用地单位完善用地手续。

(3)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应的,可将用地划拨给政府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因非项目用地产生的批而未供土地。

2.整治时限:2023年6月30日完成整治。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由整治责任主体出具书面说明(包括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纳入监管台账进行重点推动。

3.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牵头,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1.成立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区长单泽峰

副组长:常务副区长戴雷、副区长陈波、副区长韩学武、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政务服务办以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办公室主任:

市规划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滨海新区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平

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孙家旺

办公室副主任: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局党组成员裴子刚

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李长青

3.组织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整治工作专班。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每一宗地+专班”、“每一类别+牵头部门”的工作机制。

(1)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问题整治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各村(居)涉及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3)各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区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4)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形成有效执法合力,全力推进土地领域问题整治整治工作。

(二)压实责任。区人民政府加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同时建立各街(镇)、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发改、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大整治力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抓部署、抓落实、抓责任、抓到每一宗地,确保抓出实效。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委作为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要做到统筹兼顾、相互衔接、推进任务落实。

(三)督导核验。将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纳入三考合一,区工作专班按照分工组织各街镇、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要对每类每项问题细化整治措施,明确具体整治时限和责任主体,对重点督办的典型问题清单要限期整治到位,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报送区督查部门,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

(四)监督执纪。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对号入座,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建立问题台账,列出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间清单,上图作战,销号管理,并上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要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的全程监督,坚决防止整治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重视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对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敷衍、拒绝和虚假整治的,在土地管理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责任人,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五)健全机制。对照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清单,全面进行复核,加强分析研判,逐项确定整治措施、整治期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整治责任清单,同步纳入土地领域问题整治信息平台。严格落实月报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每月5日下班前(节假日顺延)向整治工作专班报送上个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由专班梳理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进展、事后有总结,各成员单位间要密切工作联系,做到重要事项、重要工作、重要活动及时沟通反馈,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全面落实。

附件: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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