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1-0003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1〕31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1-12-29
发文日期: 2021-12-30
有效性: 有效





津滨政办发〔2021〕3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9〕95号)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发〔2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含)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超出省(市)处置能力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受污染食品涉及我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29人(含)以下死亡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区行政区域内2个(含)以上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9人(含)以下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我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包括天津港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于国内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我区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事件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我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标准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区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开发区和各街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体系

2.1区组织指挥体系

2.1.1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区政府设立滨海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市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2.1.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成员单位指导管理对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以及相应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与特殊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工作;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普及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开展执法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的问题原粮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原粮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原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和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卫生学原因调查,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能力范围内检测。

区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建筑工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船舶、长途汽车站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规范餐厨垃圾管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Dzfbadmin@91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职责参与、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事件调查、检测Dzfbadmin@91评估等。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商务和投促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鼓励和推动滨海新区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区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协调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需要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作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审理等工作的,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相应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民政部门所管辖的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进驻滨海新区各相关隶属海关依职责负责我区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核实工作。

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3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和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若干临时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单位、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5)治安管理组。由区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

(6)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责等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保障组。主要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事故中资金、生活物资及交通运输的保障工作。

(9)专家组。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指挥部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及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区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等。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防控体系。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热点、敏感舆情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区通报我区的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通过市市场监管委授权,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市场监管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食品安全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调查核实与分析评估,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送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第一时间将首报信息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管委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按流程报送信息的同时,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主要领导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4.1.2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1.3信息报送原则

信息报送工作以快速、准确、严谨、细致、全面为总体要求,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

4.1.4信息报送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分电话报告与书面报送两种方式。电话报告要讲清报告人与联系方式,书面报送要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

4.1.5信息报送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要落实首报、续报、结报三项要求,做到有始有终,形成闭环。首报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续报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进展,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发展趋势、衍生事态等信息。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续报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结报要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需要书面报送的,要在50分钟内完成。对于领导指示、批示及关切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落实。

4.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滨海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应对工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区应急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食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一般由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指定负责同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食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负责同志到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对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我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4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机构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受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受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源。

(3)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事件结束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APP)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对外通报和援助。如事件波及到区外,且需要向外通报信息或请求援助时,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做好工作。

4.5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域、单位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6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需要政府救济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区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救治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受区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资金足额、及时保障到位。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教培训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要重点开展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上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演练效果的总结评估,优化提升应急预案。

8.附则

8.1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教体局等部门及各开发区、各街镇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