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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 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1-0002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1〕28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安全
成文日期: 2021-11-19
发文日期: 2021-12-03
有效性: 有效

津滨政办发〔2021〕2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

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津环执法函〔2021〕38号)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全面查清并整治各类入海排污口,推动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污染排放监管体系,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做好整治全过程的记录和留档;对涉及管网建设等复杂情况、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入海排污(水)口整治,基本形成入海排污(水)口长效管控机制。通过入海排污(水)口专项整治,陆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三、工作任务

对照生态环境部下发的《天津市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等文件中关于入海排污口的定义及分类规则,对我区渤海入海排污口进一步梳理和分类,全面排查、监测和溯源,逐一比对核实,共发现入海排污(水)口1035个(附件1)。其中:排污(水)口613个,非排口422个。排污(水)口中包括:入海排污(水)口396个,入河排污(水)口217个。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完成排污(水)口标志牌设置。各责任单位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关于做好入海排污口标志牌设置工作的函》要求,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盐场排淡口等6类排污(水)口设置标志牌,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标志牌设置,将排污(水)口类型、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等进行公示。

(二)完成问题排污(水)口整治和销号。各责任单位对照《问题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29个)》和《问题入河排污(水)口整治方案(39个)》(附件2、3),对水质超过相关标准或水质感官较差等问题的29个入海排污(水)口和39个入河排污(水)口开展全面整治,严格按照《入海排污(水)口整治销号制度》要求,将整治完成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工依据《滨海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区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组织验收,统一备案)。验收后由责任单位向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提交销号材料进行备案。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核查,确保按时限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入海排污(水)口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入海排污(水)口的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探索建立入海排污(水)口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长效管控机制,形成有序管理格局。

四、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厂区雨水排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应按照《滨海新区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备案,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责令拆除或者关停。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加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排水水质达到相应行业标准或《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要求。(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2.厂区雨水排口存在雨污混流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无生产、生活污水混入。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电镀、印染、制药、农药行业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要按照环评和批复要求开展雨水收集,设立雨水收集池,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分为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等,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管控要求,规范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排污口要依法取缔,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加强对散户海水养殖监管,推广绿色养殖。督促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尾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尾水达标排放。水产养殖排口参照执行《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及《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或《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2.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场,根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严禁畜禽养殖污水直排;确需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开展入海排污口论证,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3.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进行有效集中处理。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责任人。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尚未截污纳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执行《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分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狠抓城镇污水治理,全面消除管网空白区,因地制宜改造合流制地区。排查改造管网错接混接点,实现污水应收尽收,强化初期雨水治理。(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质监管,定期监测,督促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新、改(扩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海排污口,需开展入海排污口论证,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水排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港口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进行整治,优先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的,按规范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排水执行相应行业标准或《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废水产生量小的可以将其规范收集并合理处置,禁止直排外环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街镇、各相关开发区、港口各经营单位、天津港集团)

2.加强对港口码头雨水排口周边环境的清洁整理,严禁肥料、煤炭、矿石、原油等物料撒漏、混入到雨水中,排放入海。有条件的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杜绝初期雨水直排。(责任单位:港口各经营单位、天津港集团)

(五)城镇雨洪排口

加强日常巡检,严格执行非汛期禁排要求。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确保无污水混入。(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六)沟渠、河港、排干等

结合河长制、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将沟渠、河港以及排干等排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维护清理,及时清运垃圾等杂物,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各开发区)

(七)其他排口

1.加强盐场排淡口管理,严禁高浓度残余苦卤以及其他污水非法排放,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各开发区)

2.其余排口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落实湾长制、河长制各项工作为抓手,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街镇、各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整治进度调度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定期调度、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集中介绍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宣传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

附件:1.入海排污(水)口排查整治工作“一口一档”(1035个)

                2.问题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29个)

                3.问题入河排污(水)口整治方案(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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