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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1-0002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1〕27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文日期: 2021-10-28
发文日期: 2021-11-16
有效性: 有效

津滨政办发〔2021〕2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涉农街镇: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加快我区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步伐,加强种植业设施建设管理,提高生产水平和种植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种植业设施建设应按照以下原则:

(一)保障供给与调优结构同步。通过调优种植结构,合理安排茬次和品种,不断丰富市场供给。逐步调减传统、零散的低端设施,增强优势产品、绿色产品的规模化规范化生产能力,既满足消费者需求,又保障农民利益,防止因短期个别品种生产过剩导致“价低伤农”,提高种植效益。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突出政府在推动设施农业发展中引导作用,通过财政、金融、保险等多种扶持方式,引导产业良性发展。同时,切实发挥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作用,有效提升其盈利能力,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

(三)产业发展与主体增收共进。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既注重扶持新园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点带面,不断拓展农业功能,发挥多重效益;又兼顾传统农户生产条件的改善,鼓励小农户升级为家庭农场,做实做强特色农产品生产主业,切实增加农户直接种植收益,让广大农户享受产业化发展带来的效益。

(四)扩大面积与提高质量并重。既要着力扩大新建设施农业面积,提升产能,又要进一步稳定现有各类设施农业面积,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品牌农产品销售覆盖率,有效缓解市场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

(五)创新发展与专业服务协同。既注重产业科技创新,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成套技术引进推广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科技水平;又抓好病虫害统防统治、储藏保鲜和市场营销等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我区整体产业水平。

(六)耕地保护与设施建设兼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按照防止耕地“非粮化”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在确保粮食安全基础上,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合理使用一般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类型农用地。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农业设施。

第二章申报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三条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村委会。

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需在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和技术力量;有资金融资渠道,且经营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

采用传统生产方式进行作物种植的农户投资建设,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供建设农户花名册。

(二)建设地块

种植业设施建设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地区土地利用及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同一申报单位当年新建种植业设施面积应在20亩(建筑面积)以上。

(三)配套建设

生产设施要先进适用、整齐有序,水、电、沟、渠、路配套齐全,实现节水灌溉。

第四条建设标准

符合且不低于市农业农村委编制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造技术规范》标准,且看护房(耳房)面积不纳入补贴。

第三章资金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补贴范围。符合棚室建设标准要求当年新建的智能连栋温室、节能日光温室、保暖式钢骨架大棚均享受资金补贴政策。其中农光互补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不享受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补贴标准

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资金。其中:

1.区级财政资金

当年新建的智能连栋温室最高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贴;当年新建的节能日光温室按建筑面积每亩享受补贴资金4万元;当年新建的保暖式钢骨架大棚按建筑面积每亩享受补贴资金2万元。

2.市级财政资金

当年如安排市财政补贴资金,可叠加享受市级补贴政策。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具体职责:制定相关申报、验收程序和规范,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和效益考核工作。

各涉农街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申报、审查核实、综合协调、竣工验收等工作,并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做好推动督导,确保设施农业建设顺利进行。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含村委会)根据本细则编制项目申报书向所在街镇提出项目申请。

2.各涉农街镇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及城镇建设规划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审定,并将申报单位(含村委会)、建设地点、棚室类型和建筑面积等信息以村务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书面审核结果(审批表)、项目用地协议及申报书进行汇总,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3.区农业农村委对各涉农街镇报送情况汇总后,报滨海新区设施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结合当年年度建设任务正式下达各街镇年度建设计划。

申报单位按照下达计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建设内容,须上报滨海新区设施农业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农业农村委重新下达调整变更后的建设计划。

第九条申报备案材料

1.街镇提交的申报备案报告;

2.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申报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5.建设地块区位示意图(需标明四至)及平面布局图;

6.由村委会统一组织申报的建设农户花名册;

7.附属设施用地的设施农业备案手续;

8.新建设施农业水资源论证报告;

9.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表;

10.项目用地协议;

11.公示影像图片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条申报审核。各涉农街镇负责审核建设面积真实性及建设内容可行性,区农业农村委重点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安排重复性。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督查与验收。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职责不定期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街镇必须建立项目申报、检查、验收、公示等全部档案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存好项目工作底档和工作痕迹图片影像资料,并分档立卷备查。

按时完成建设计划后,申报单位(含村委会)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汇总项目报账凭证(包括:评审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竣工图纸、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审计报告、项目竣工报告、工程预算表、工程决算表、资金拨付审批表、全额完税发票及项目全部资金到位凭证等),及时向所在街镇上报验收申请。

各涉农街镇现场验收合格后需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农户投资建设以村委会名义申报的,由各涉农街镇负责将通过验收的农户登记造册,并由村委会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未通过验收的农户不能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每个验收合格的棚室都要建立档案材料,包括棚室的经纬度位置、棚室建设规模(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棚室照片(能反映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申报单位负责人、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等。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街镇于每年9月底前以备案报告方式将验收结果及工作总结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采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委托专家的方式对各街镇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复验并出具审定意见。

第十二条验收备案材料

1.街镇提交的验收备案报告;

2.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项目涉农街镇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项目申报及审核情况、区农业农村委下达任务情况、项目完成及验收情况、取得效益情况以及项目管理中的经验做法等);

3.街镇种植业设施建设验收评分表;

4.项目单位(含村委会)审计报告、项目报账凭证;

5.验收结果影像、图片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贴,未纳入当年建设计划的种植业设施不予补贴。区财政局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的验收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出具的审定意见及当年资金安排情况,将验收合格且连续三年种植作物的种植业设施补贴资金分年度(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拨付至各相关街镇或农户。其中申报单位为农民企业或农民合作组织的,由区财政局拨付给申报单位所在街镇;农户投资以村委会名义申报的,由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

(二)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种植业设施建设无关的支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其它说明

第十四条申请补贴的种植业设施必须是符合补贴范围且当年新建的。新建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是全新的,旧的设施不论是否享受过补贴均不予以补贴。对已享受其它财政补贴的设施种植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第十五条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款项。

第十六条各涉农街镇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种植业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农户对种植业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更新,防止设施农业闲置撂荒现象的发生。对于私自改变种植业设施用途、私自拆除已享受补贴的各类种植业设施的行为,将追回补贴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各涉农街镇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2号),确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三个不得、三个禁止”的要求,完善相关备案手续,确保农地农用。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原《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津滨农委发〔2018〕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对2021年种植业设施建设申报情况进行备案的报告(参考模板)

2.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申报书

3.滨海新区种植业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表

4.关于对2021年种植业设施建设验收情况进行备案的报告(参考模板)

5. 街(镇)2021年种植业设施建设验收评分表(模板)

6. 街(镇)2021年种植业设施建设项目工作总结(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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