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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1-0003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1〕16号
主题分类: 退役军人事务,移交安置
成文日期: 2021-08-12
发文日期: 2021-08-1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政办发〔2021〕16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滨海

关于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人员优待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关于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1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关于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政策,切实传递党和政府对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以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精神为指引,把党和人民给予的关心厚爱转化为忠诚履职、干事创业的不竭动力,以更加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担当起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职责使命,全力推进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工作创新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优待政策

1.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新区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体系。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等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主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政策。符合随调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按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看病就医方面享受与本市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先优待政策。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服务窗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接诊因公负伤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时,应为其开辟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并实行先救治后付费。(主要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执行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主要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6.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工资及经费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原则,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7.本市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方面的优先优待政策。(主要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二)落实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相关优待政策

1.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主要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2.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主要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3.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主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4.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主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5.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主要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

6.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主要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7.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主要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8.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主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9.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主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10.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主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残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11.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区退役军人局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职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主要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12.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主要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

13.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符合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主要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

(三)其他优待政策

本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优待保障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委办局、各街镇、有关单位商区消防救援支队尽快研究制定,除按照《滨海新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任务分工》落实优待政策外,也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其他优待保障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工作已经纳入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传递好党和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根据13部委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有关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具体方案措施,制定长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三)完善保障机制。今后,国家和本市出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的职业特点,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滨海新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

                   工作任务分工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3.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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