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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1〕1号
主题分类: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1-18
发文日期: 2021-01-20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

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支持新区创新载体平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发展,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创新载体生态,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定位。新型研发机构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核心为打造创新链,支撑引领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由区科技部门统筹规划,各开发区负责所属区域内认定工作,区科技局负责街镇区域内认定工作。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视同新区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条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知名龙头科技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重点面向“1+3+4”产业领域,即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石油化工、汽车工业等传统优势产业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组建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第三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争取国家和天津市政策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整合社会力量共同组织申报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及相关政策支持。优先推荐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和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科技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计划。优先推荐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和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建立以开发区为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模式。推动新区下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逐步委托给属地开发区进行管理。对新型研发机构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和各开发区财政资金开展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分别由区级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立项批复、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相关工作。各开发区结合主导产业定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优化项目筛选机制,支持市场明确、团队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于新区(开发区)立项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争取各类配套资金,包括国家部委项目资金、天津市相关支持资金、合作院校资金、社会投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立项项目团队应当在滨海新区注册成立公司,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进一步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对外开展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不断依托自身资源设立专业研发测试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研发机构科研检测设备的共用共享,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信息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新型研发机构要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承接科研项目等方式实现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天津市创新券政策扶持范围,并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科创中国”科技经济融合平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结合滨海新区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牵头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新活动,制订行业技术标准。

第六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转制和对外投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顺应市场规律实行企业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向企业转制,允许转制后的新型研发机构多渠道多元化吸引社会资本,或充分利用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各开发区等各级引导基金开展对外投资。允许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对外投融资等活动,经营获得利润资金可奖励给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以上涉及对外投资等活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度。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薪酬和津补贴预算和各类人员薪酬标准。强化对新型研发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支持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实施总额管理,建立绩效薪酬体系和考核制度,绩效薪酬应逐步成为班子成员的主要收入激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管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全时全职开展工作。

第八条放宽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限制。新型研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扣除奖励后收入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奖励份额不低于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净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70%,其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包含对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人员获得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主要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不需报新型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试点新型研发机构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多科技成果自主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新型研发机构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新区支持资金获得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在新区进行转化,其他科技成果优先在新区进行转化。把代表性成果和转化应用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九条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评价。区科技局组织各开发区参照区财政局关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主要围绕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企业孵化、人才引进、对外服务、项目产业化、自我运营、招商引资、存在问题等一级评价指标,针对不同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设立细化评价指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和分析,积极引入市场评价和用户评价,科学界定新型研发机构对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通过绩效评估和评价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强自主运营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新区(开发区)将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新型研发机构领导层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天津海河产业基金和滨海产业发展基金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叠加作用。在滨海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各类子基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和孵化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充分运用市级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专项投资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创新发展和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吸引更多优秀项目团队到新区创新创业。创新金融服务手段,鼓励金融机构、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等积极对接新型研发机构金融需求,助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尽职免责机制和退出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管理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因体制机制、技术发展、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经营不善、管理和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发生意外等原因,导致新型研发机构难以持续运行,允许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和规律选择自由退出或撤销,对合作共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已勤勉尽责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免责。

第十二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本措施适用于滨海新区区属创新载体平台。坐落在新区范围内的其他创新载体平台可参照执行。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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