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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禁止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1063-2021-0000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0〕7号
主题分类: 商贸口岸,内贸
成文日期: 2020-04-17
发文日期: 2020-04-20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禁止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的

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禁止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禁止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的

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一、禁止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清单


经营项目

禁止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

依据

禁止登记

1

全行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2

全行业

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不符合电力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行规程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3

全行业

滨海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津政发[2015]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津政发[2018]25号)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

4

全行业

汉源里平房片区:东至新开北路,南至后坨里楼房北墙;西至滨河路楼房东墙;北至东滨街。

具体范围如下:

沽祥里二段10号、汉源里北临建120号、汉源里平房二段4号、14号、汉源里平房一段1号、3号、5号、13号、14号、汉源里一段平房15号、汉沽中街、汉沽中街19号、28号、104号、汉沽中街二段9号、中街平房19号、中街平房三段11号、中街一段4号、汉沽中街(汉源里)、汉沽一街、汉沽一街(汉源里)、汉沽一街5号、31号、汉沽一街55号平房、汉沽一街29号(汉源里).汉沽一街汽减平房1号、2号、4号、5号、中街30号(汉

源里)、中街平房二段27号、中街一段13号、汉源里*-11、汉源里6号、25号、39号、汉源里二段1号、汉源里平房1段2号、汉源里平房二段7号、8号、19号、21号、21号增1号、24号、汉源里平房三段26号、汉源里四段25号,东横街、东横街13号、18号、汉沽二街、汉沽街平房、中街1号、12号、15号、17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5

全行业

沽祥里平房片区:东至新开北路;南至后坨里楼房北墙;西至滨河路楼房东墙;北至东滨街。

具体范围如下:

沽祥里、沽祥里51号、72号、102号、110号、111号、沽祥里平房2号至4号、6号至14号、16号至25号、27号至30号、32号至36号、55号、57号、57号增1号、57号增2号、59号、63号、65号、66号68号、74号至77号、79号、81号、83号、85号、87号、88号、91号,94号、95号、98号,106号、114号、117号、119号、124号、126号,129号、133号、142号、144号、147号、152号、东横街、二街汽减平房5号、沽祥里(东

横街)49号,沽祥里*-70、沽祥里工业局平房1号、2号、4号5号,7号、9号、13号,16号、17号、19号至21号、24号、25号、27号至30号,32号、工业局平房2排11号、14号、沽祥里平房1排1号、沽祥里平房6排31号、沽祥里平房一段5号、沽祥里土产宿舍97号、陆祥里一段42号、沽样里中街69号、沽祥里自建平房45号、45号增1号,103号、汉法二街(沽祥里)、汉沽二街平房145号、149号、汉沽二街汽减平房2号、3号,4号,6号,汉法年居中街开房64号、67号,107号至109号,汉沽中街20号,53号、56号、80号,104号、105号,汉治中街平房55号,71号,73号,78号,82号84号,86号89号、90号、96号、150号、151号、153号、沽祥里平房101号、汉沽街东横街、汉沽中街土产宿舍100号、汉沽中街土产宿舍99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6

全行业

魏民里片区:东至建设北路;南至王园街;西至富达花园;北至文化街。

具体范围如下:

魏民里二段23、40号、42号、49号、56号、56号增I号、63号、魏民里南段138、魏民里平房-排五号、魏民里三段7、11、49、50号、101号、魏民里一段3、5、28、28号、44、54、77.魏民里一段自建平房4I、41号、魏民里自建平房一段77号增1号、汉沽八街、汉沽八街9、21号、29号、31. 36号、78号、87、入街魏民里、八街魏庄村三18号、东风路灰楼平房140、灰楼平房135、136、139。第八居委会老魏村28号、魏民里一段4.老魏村、老魏村30、37、51号,55、78号、魏村一段、汉沽魏民里、魏民里29、29号、33号、41、58号、64号、67号、73、74、

魏民里北15.魏民里北二排2号、魏民里北排7号、魏家村平房南排1号、7号、魏村1号、魏家村、魏家村24、32号、36号、48号,68号、86号,魏家村北三段12号、魏家村二段14.魏家村平房北排3号至6号、10号、13号、魏家村平房二段7、9号、11号、12. 17号、魏家村平房二段一排5号,魏家村平房南排3号至6号、8号至14号、16号、17号、魏家村三段3. 45. 52.55, 57、魏家村一段57, 79, 80、汉沽魏民里二段7, 8.15, 26.29, 33, 34, 35, 38, 39,40号、43号、45号至48号、50号至55号、57至62、魏民里二段一排1号、魏民里南排2号、魏民里平房北1号、魏民里平房北一排14号、魏民里平房二段19号、魏民里平房三段2、魏民里平房三段49号增1号、魏民里平房一排1号、魏民里三段2.3、5.23. 25至33. 43.44, 58. 107.魏民里一段2.6、9、 18.22, 25, 27, 29, 33. 35, 44, 50, 55.63、71, 81号、82号、107、魏民里一段自建、魏民里一段自建9999,魏民里一段自建平房41号增1号、魏民里一排1号、魏民里自建平房、文化东街平房“排6号、8号至10号、文化东街平房一排3号、文化东街魏民里1号、八街老魏村、八街老魏村76号、83号、八街老魏民,八街魏民里一段自建20、老魏村一段43、汉沽盐厂东楼、汉沽盘厂灰楼、汉沽盐厂灰楼平房。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7

全行业

中阳里平房片区:东至建设路;南至友谊街楼房北墙;西至东风路楼房东墙;北至星海新苑南墙。

具体范围如下:

友谊路中阳里北一段34、友谊街中阳里五段72、友谊路北、友谊路北一段3. 6.8. 11. 12. 14. 15. 18, 21、22、25至27、32, 36, 40至43,友谊路北二段1至5、9, 12, 23. 28,29, 31、34号、36号, 40, 41、 43、友谊路北二段三排-10、友谊路北三段4、7、8、10至21、24、25、30、32、34、36、38、40、 41、48、友谊路北三段果品宿舍20、友谊路北四段、友谊路北四段1、2、4、5、6号、47-1、52、53、54、56、61至63、65、67、友谊路北五段28至30, 32、36至38、39号、82、83、84、87、 89号、91号、95. 96、98至102、105、106 号、107、友谊路五段南六排52、友谊路五段南七排54、65、66.友谊路五段南八排69、73.74、友谊路北五段增94、友谊路北六段23、26、27、28-1. 31、33-1. 34、37至40、43、45、48至52、中阳里29、中阳里北二段8. 13、14、24、25、 35、中阳里北二段二排16、

中阳里北二段三排11.中阳里北六段21. 22、32. 44、中阳里北三段1、2、5.6.16.22、39、中阳里北四段平房58、59.中阳里北五段48、51、81. 90、93号、94、中阳里北五段南七排55、中阳里北一段5、中阳里二段6.15、17.21至23、26、37、中阳里六段24号增1号、中阳里六段25.28至30、33. 35、36.

41、46、47、53、54、中阳里平房北三段44、中阳里平房四段51.

中阳里平房五段43、78. 103、中阳里平房五段南8排78-80号、

中阳里三段13、23.26.31.33. 35.37、42. 43、45至47.中阳里三段自建平房6、中阳里日段1号增3号、中阳里四段3、4、47、48、 60、中阳里四段51号增1号、中阳里五段25、26号、27、31、45号、56至60、75、86、88、 109、中阳里五段七排64.中阳里一段4、7、9.16、17、19、20、23、28、31、44.友谊路中阳里,中阳里北四段2号、3号、57、中阳里四段增2户旁、中阳里北一段1中阳里平房67、68中阳里平房北二段27、中阳里四段2号友谊路北、中阳里五段、中阳里五段33、35、40至42、 44号、46、 47、49、50、53、71、92号、中阳里五段七排61号、62、中阳里自建1、中阳里自建平房六段1至4、友谊路北中阳里三段17、49、中阳里北四段66、中阳里自建平房四段5号、中阳里自建平房四段5号增1号、友谊街中阳里五段97.友谊路北居、中阳里四段自建平房16。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8

全行业

王园南里平房片区:东至水泵公寓西墙;南至红霞里居民楼北墙:西至铁路线,北至王园街。

具体范围如下:

王国南里、王园南里3号4号、6号至8号、10号、13号、20号,29号、31号、34号,南平房18号、王家园子、王家园子1号、2号、5号、7号至9号、13号至15号、24号,36号、56号、王家园子南南房11915号、29号,王园南里平后、王园南里平房19号、19增1号22号至24号、26号、28号、33号、37号、48号,53号,73号刘中国南里询建平房2号、主园南平房、王园南平房增28号、王园南平房4号,17号,21号32号、33号、38号、45号、王园南平房自建三排51号、王园子1号、9

号、12号、59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9

全行业

坨北里平房片区:东至新开中路:南至国家庄路:西至盐场总部东墙;北至文化街。

具体范围如下:

煤建宿舍后边、文化街煤建后身,煤建平房1号至3号、5号至13号、15号、16号、18号至20号、煤建平房4-1号、4-2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0

全行业

东滨里平房片区:东至东风北路;南至东滨街;西至铁路沿线;北至弘泽天泽南墙。

具体范围如下:

东滨里10号、12号、东滨里平房自建8号、14号、东滨里自建平房1号12号、9号、东演里平房15号,东滨里自建11号、东滨楼、东滨平房7号,东滨楼3号至6号、13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1

全行业

思家坨平房片区:东至天津长芦汉沽盐场厂房;南至汉南路厂房;西至大丰路厂房;北至盐田空地。

具体范围如下:

思家坨、思家坨自建房、思家坨2号、5号、7号、8号至13号、15号至20号、思家坨平房3号、18号、汉南路三花思家坨宿舍21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2

全行业

农工新村:东至高新七路,南至小区围墙,西至小区围墙,北至总场路;

建工新村:东邻东界路,南至港城大道,西至建设路(原渤海石油基地),北至创新大道。

具体范围如下:

农工新村:1-4栋、6-20栋、22栋、23栋、26 -42栋、48-52栋及四至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建工新村:1-46栋及四至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3

全行业

五车地:东至贻港城;西至空地;南至京山铁路;北至金庚商贸。

具体范围如下:

1.兵营宿舍片区楼房:兵营宿舍1-12栋。平房:兵营范围内平房(住宅及非住宅)。

2.五车地片区

新河五车地平房住宅。3.高辛庄平房片区新河高辛庄1、2、4-16、18、19、21-26、28-33、36、37、39号。

4.五十间房平房片区煤建百间里47、51、52号及非住宅。

5.新学街平房片区

新学街1号(4-10)、3号、5号、7号、9号、11号、14-1-7、19-1-3号。

6.三十三间平房片区

一排1-6号、一排增1号、一排增3号、二排增1-10号、二排增3号、三排1-7号、四排1-10号、五排1-10号、六排1-7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4

全行业

新建里平房:东至总参农场大院;西至新北路;南至新馨家园;北至广州道范围内的平房。

具体范围如下:

新建里2号增1号;52号增3-6号;70-71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5

全行业

建工里平房:东至农贸市场西路;西至溪谷林苑小区;南至港塘公路;北至官港三路。

新立村平房: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睦邻里,北至空地具体范围如下:

I. 滨湖学校北侧31-38排;

2.官港市场西侧41-54排;

3.六局一公司南侧61-92排;

4.睦邻呈东侧2排。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6

全行业

天化新村宿舍平房:东至东风路;南至天化北墙;西至新村街天化铁路;北至和谐大街。

具体范围如下:

天化新村宿舍”房:南一段1号-73号、南二段1号-110号、南二段付1号、南3段1号-132号、南四段1号-87号、南四段90号-175号、南五段1号-116号、南五段157号、南五段170号-172号、南六段1号-148号、南六段204号、南七段1号-168号、南七段195号、北一段1号-55号、北二段1号-52号、北三段1号-73号、北四段1号-8号、北四段1号-74号、粮站平房2号、南里平房4号、寨春里2号、寨春里4号、寨春里9号、寨春里47号、太平东街平房3号、大平东街平房47号,新村北里68号、新村北里88号、新村北里144号、新村北里152号、新村北里156号、新村北里160号、军民宿舍6号、军民宿舍8号、军民宿舍12号。军民宿含14号、军民宿舍16号、军民宿舍20号.军民宿舍22号军

民宿舍24号,军民宿舍26号、军民宿舍28号、军民宿舍30号、军民宿舍32-34号、军民宿舍36号、军民宿舍40号、军民宿舍42号、军民宿舍44号、军民宿舍48号、军民宿舍50号、军民宿舍52号、军民宿含54号,军民宿舍56号,军民宿舍58号、军民宿舍60 号、军民宿含62号、军民宿舍64号、军民宿舍66号.军民宿舍68号、军民宿含110号、军民宿舍114号、军民宿舍116号、军民宿舍118号,军民宿舍120号,军民宿舍122号、军民宿舍124号、军民宿舍126号,军民宿舍128号、军民宿含130号、军民宿舍132号,军民宿含134号、军民宿含136号、军民140号、军民宿含142号、军民宿舍144号、军民宿金148号,天化新村-4号,天化新村76号、天化新村146号、天化新村154号、体育场西侧88

号-108号、新村平房70号-86号、军民宿舍(物资)74号、军民宿合(物资)78号、军民宿合(物资)80号、军民宿含(物资) 82号、军民宿合(物街)84号、军民省合、物资)88号、案上街158号,老居委会旁馒头房,南七段天化海堂、集食局平房1号-4号、老居委会平房1号-8号,新杜谷池南平房1号-9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7

全行业

庆阳里平房:东至建设路自建小二楼西墙,西至市政公司、寨上派出所东墙,南至和谐大街,北至人民街自建小二楼南墙。

具体范围如下:

庆阳里平房一段1号-70号、庆阳里平房二段1号-36号、庆阳里平房三段1号-83号、庆阳里自建一段1号-73号、庆阳里自建二段1号-82号、庆阳里自建二段3号(1)、庆阳里自建二段3号(2). 庆阳里自建二段6号(1)、庆阳里自建二段6号(2)、庆阳里自建二段23号(1).庆阳里自建二段23号(2)、庆阳里自建三段213号-328号、庆阳里自建三段219增1号、庆阳里自建三段248号(小本了、庆阳里自建三段248 号(大本)、庆阳里自建3段321增1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8

全行业

东至建设路自建小二楼西墙,西至友谊饭店、汇江南、二中、房管局东墙,南至华阳里九栋楼北墙,北至华阳里1-5号楼南墙。

具体范围如下:

华阳里一段1号-39号、华阳里二段1号-13号、华阳里三段1号-68号、华阳里三段26号增1号、华阳里三段33增1号、华阳7三段52号增1号、华阳里四段1号-106号、华阳里四段14号增2号-增20号、华阳里四段14号增14号付、华阳四段76号增、华阳里五段1号-159号、华阳里5段75号增1号、华阳里5段76号增1号、华阳里5段78号增1、华阳里5段79号增1、华阳里五段126号增1、华阳里五段143号增1、华阳里六段1号-100号、华阳里六段12号增、华阳里六段28号增1号-增3号、华阳里六段42号增1号-增4号、渔网厂、华阳里1段4号增1号-增5号、华阳里4段3排增1号、华阳里4段1排15号-21号、华阳里4段2排22号-28号、华阳里4段3排29号-37号、华阳里4段4排38号-42号、华阳里4段5排43号-49号、华阳里4段6排50号-51号、华阳里南4段52号、华阳里4段6排53.号-56号、华阳里4段7排57号-63号、华阳里南5段84号-103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19

全行业

1.牌坊东里、福顺东里平房(坨南里部分): 东至红霞里铁路,西至新开路,南至和谐大街,北至府北街。

具体范围如下:

太平宿舍10号、牌坊东里祥和旅店、牌坊东街祥和旅店(东北夕馆)、牌坊东里79号-85号、电影院胡同19号、福顺东里79号、福顺东里79号增1号,花园平房2号-30号、牌坊东街(天化医院)、牌坊东里85号-114号、牌坊东里79号-99号、牌坊东里99号增1号-增6号、牌坊东南排1号、牌坊东平房26号、牌坊东粮食局宿舍南3号、牌坊街粮食局平房北2号、太平东街26号、太平街35号、太平宿舍5号-11号、新开路92号、活鱼锅、牌坊东街自建平房1号-86号。

2.牌坊东里、福顺东里平房( 东风里部分):东至东风南路商户以西,西至天化铁路东侧以东,南至福顺东里10#以北,北至牌坊东街。

具体范围如下:

花园平房1号-126号、花园平房28增1号、花园平房37增2号-3号、花园平房41号增1号、花园平房45-1号、花园平房47-1号、花园平房47-2号、福顺东里11号-34号.福顺东里平房23-1号、福顺东里平房34号增1号、福顺东里5排1号.福顺东里自建平房17号、福顺術平房7号-50号,粮食局宿舍1排4号、粮食局宿舍1排8号、粮食局宿舍4段1排4号、牌坊东街4段2号-4号、牌坊东街自建平房4段1号、牌坊东里130号、牌坊东里170号、牌坊东里3排3号、牌坊东里4段1排1号、牌坊东里4排1号-3号、牌坊东里5段1排3号、牌坊东里6排6号、牌坊东里二排1号、牌坊东里六段3号、牌坊东里平房12号、牌坊东里平房5段1排2号、牌坊东里平房5排2号、牌坊东里平房6排6号增1、牌坊东里三排1号、牌坊东单五段3非2-1号、牌坊东里五段3排2号、牌坊东里五段4号、牌坊东里白建平房4号-100号、自建平房37-1.自建平房4段1排2号-4号、自处平房5排3号、牌坊东里自建平房6段1号、水产宿含25号1门-7门,天化二宿舍8号-12号、自建小二楼71号。

《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20

私人会所、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内禁止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2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相关场所禁止经营。

22

餐饮服务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相关场所禁止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的限制性条件清单

序号

限制行业

限制性条件

法律依据

经营条件

1

全行业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2

全行业

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按照《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租赁条件,达到住用、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三条《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应照前取得《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3

全行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取得完全产权方可出租经营

4

全行业

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改变用途、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在公共资源中设立市场主体

5

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

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禁止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相关场所不得经营。

该行业照前应取得危化品相关许可方可登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相关场所禁止用于经营。

该行业照前应取得危化品相关许可方可登记

7

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活动

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同意和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活动。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同意和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8

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场所禁止用于经营。

涉及危险废物经营的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9

收购废旧金属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相关场所禁止用于经营。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10

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

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相关场所不得用于经营。

该行业照前须取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1

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相关场所不得经营。

该行业应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批准或备案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12

卷烟经营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中小学校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相关场所不得经营。

该行业照前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照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3

干洗和机动车维修行业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需进行备案

14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

该行业照后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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