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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451-2019-000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19〕9号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文日期: 2019-05-14
发文日期: 2019-05-14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在全区行政执法机关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促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谁执法谁公示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在区政务网、办事场所、服务窗口等对外公示执法信息,并根据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事前公示

1.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所属执法机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2.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执法类别等。

3.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权责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承办机构、设定依据、办结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

4.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并附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6.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方式,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责任部门:区编办、区政务服务办、区司法局、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三)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按规定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无制式服装的应当着装得体,佩戴执法证件,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3.服务窗口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通过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等公示下列信息: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四)事后公示

1.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滨海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管委会、各街镇、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办、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三、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规范文字记录

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应当依托滨海新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区平台),以电子文件形式为主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不具备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时,可以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记录,并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市政府令第17号)的要求及时归集至区平台。

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或者事后归集等方式将执法记录归集到区平台,主要归集执法启动、过程中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执法结果等。

(二)规范音像记录

1.记录原则。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

2.记录要求。采用音像记录方式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归集到区平台:

(1)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2)行政执法机关对道路、河道、公共场所开展巡查时,应当使用视频执法记录仪;

(3)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设施物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留置送达,代履行,抽样取证及先行登记保存等时,应当全程实施音像记录,并将音像记录归集到区平台;

(4)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调查、举行听证、受理陈述申辩等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记录方法。音像记录应当以使用区平台配发的视频执法记录仪在线传输为主的方法进行,使用前应当同步登录智慧执法APP,并对视频记录命名。使用其他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应当先对文件命名并及时归集到区平台。

4.存储管理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统一存储区电子政务云中心(涉密等特殊情况除外),音像资料由各执法机关平台管理员统一管理。

5.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责任部门: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区司法局)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2.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3.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区编办、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二)明确审核范围

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2.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征收征用决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行政强制以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等,作出决定前必须经过本机关法制部门的审核。

3.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三)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在职权范围内行使;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书证、物证、视听音像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4)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5)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6)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2.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1)属于职权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程序合法适当,提出同意审核意见;

(2)超出职权范围,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修正或补充审核意见;

(4)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审核意见;

(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审核意见;

(6)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责任部门: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四)明确审核责任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调查审查终结、提出行政决定建议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前进行,法制审核机构对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向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核实情况。

2.法制审核是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

4.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5.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6.因行政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部门: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五、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1.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应用。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平台运行、维护使用和数据信息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实现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执法活动的信息化监督管理,更好的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制度+科技”的信息化执法监督作用。

2.规范平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归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平台数据归集管理机制,确定平台具体负责人员,按照市、区平台管理规定,将行政执法主体基本情况、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人员基本情况、执法信息等归集到执法监督平台。

3.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升级完善行政执法在线办案系统,加强平台数据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功能的提升,确保平台数据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撑。按照市统一安排和统一标准,做好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

4.合理配备平台行政执法设备。按照市、区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区平台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保障需要、科学配置、分级分类、厉行节约、性能先进的原则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执法通、指挥通等执法终端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并做好行政执法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部门: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区司法局)

(二)强化信息应用

1.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监督考核作用。制定平台执法监督考核细则,将主动履职、执法人员参与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抽查、执法区域覆盖情况、执法终端的使用、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在线开展执法活动情况、案卷补录时效、行政应议和行政应诉等列入平台执法监督内容,明确考核标准,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提供依据。

2.加强行政执法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利用平台数据分析功能,分析执法活动中执法依据使用情况、执法轨迹、履职均衡度等情况,准确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精准监管。(责任部门: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区司法局)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滨海新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管委会、各街镇、各行政执法机关也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各管委会、各街镇、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责任部门: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二)健全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委网信办、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三)加强督促检查

1.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和年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做到年初有目标,年终有考核,年年有成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绩效办)

2.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相关人员,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四)保障经费投入

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区实际情况,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五)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探索采取线上学习培训新模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完成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注册考试及证件换发工作。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及时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更新。(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管委会、各执法委局、各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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