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书 |
委托行政机关(简称“委托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薛新立
受委托行政机关(简称“受委托机关”):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生态城中新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
1.对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2.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3.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4.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二、委托的权限:
天津市市级权限
三、委托使用范围: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
四、委托机关需承担的责任:
1.及时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事项;
2.依法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受委托机关有过错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委托机关可依法追究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受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证书、表格模版;
5.为受委托机关提供相关指导或培训。
五、受委托机关需承担的责任:
1.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权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
4.建立、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5.按照天津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规;
6.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六、若后续市委、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对本委托书内容有所影响或变更,以市委、市政府最新文件为准。
委托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受委托机关: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