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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13 13:53      来源: 中新天津生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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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7月6日

    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现就我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着力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合理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对竞争性环节价格,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着力强化政府监管。

          2.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和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3.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政府定价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4.坚持标本兼治。既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又加快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5.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做好清理收费、价格调整和财政补贴政策衔接,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政府、企业和用户权责相对清晰,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成效。到2025年,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以及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全环节收费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报装(不含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和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相关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建设、运维管理等环节按照规定已由或应由政府承担、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以及应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的相关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规范计量装置检定收费。清理规范向用户收取的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

          (二)进一步明确接入工程投资边界。全面梳理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和用户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除法律法规与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加快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改革。结合《天津市定价目录》调整,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和定价内涵。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管理办法。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价格。理顺成本分担机制,完善分类价格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价格不能调整到位时,对属于公共服务范围事项,研究制定财政补贴政策。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允许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收取合理费用。完善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和补建补漏工程费用的具体筹措方式和分摊机制。进一步加大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直供改造力度,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直供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未抄表直供到户的终端用户价格政策,组织开展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修维护等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五)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推进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积极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报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直接相关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持续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着力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的公平市场竞争。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尽快研究梳理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协调力度,共同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发挥好收费清理牵头推动作用,着力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价格机制;市财政局强化财政资金保障,逐步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做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持续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公平开放市场,推动有序竞争。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水务局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行业服务质量。

          (三)稳妥推进实施。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细化改革措施,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审慎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要统筹清理收费、价格补偿和财政补贴政策,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关注,并做好保障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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