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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申办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6-1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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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节能科

    地址:滨海新区宝信大厦(金滨道与融义路交口)30层

    电话: 25202140

    邮箱:liuq@teda.gov.cn  

    二、受理事项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申办条件

    1.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非法人企业(或机构)。

    3.承诺经营年限不少于10年,且在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最后一笔扶持后5年内不迁出经开区、不改变在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申报项目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范围。

    5.项目已竣工并投入运行超过半年。

    6.项目计量完备,节能量可监测、可核算。

    四、申办时间

    每年3月、9月组织区内用能单位进行《天津经开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申办工作,具体申办时间如下:

    第一批:每年3月1日-3月31日。

    第二批:每年9月1日-9月30日。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的用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所有材料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

    1.天津经开区绿色发展专项项目申请表(加盖公章、签字)。

    注:请选择【仿宋体】打印,避免表格错位。

    2.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承诺书(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奖励”)。

    4.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盖公章的发票)。

    5.项目实施后的半年的能耗记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项目除外)。

    6.项目实施前的能耗记录(适用于所有改造项目)。

    7.节能设备清单(适用于“高效电机项目”、“绿色能源照明项目”,要求写明每台设备的型号、功率、用途、采购金额)。

    8.相关国家行业设计标准及规范(如有)。

    9.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

    (二)申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中第十八至第二十三条的用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所有材料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

    1.天津经开区绿色发展专项项目申请表(加盖公章)注:请选择【仿宋体】打印,避免表格错位。

    2.合同及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项目,加盖公章)。

    3.通过上级部门审核的证明材料(适用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项目)

    4.获得表彰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项目)。

    六、办理程序

    1.填写《天津经开区绿色发展专项项目申请表》,并根据申办指南准备相关资料。

    2.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至发展和改革局节能科。

    3.发展和改革局接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报内容。

    4.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情况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或邀请申报单位向评审专家组进行必要说明。

    5.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政策核算补贴金额并出具验收报告,补贴金额由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认定,财政局进行核定,最终补贴金额以管委会正式批复为准。

    6.补贴结果请示管委会并获得批准后,发展和改革局通知企业进行补贴申请流程,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7.申请单位办理补贴兑现。登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teda.gov.cn)-----服务----政策兑现---选择“绿色发展”----选择“绿色发展专项兑现指南”----点击对应项目的在线办理钮----进入泰达服务大厅用户中心----登录后进行在线申报(首次申报政策兑现单位需注册新用户名,维护单位基本信息)。

    8.在线审核通过后,发展和改革局通知项目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开发区财政资金拨款申请单》三份,《开发区财政资金审批表》一份和收据。

    纸质材料获取方式:企业端在办事项里点击“具体申报事项”----点击办理材料----点击申请表格下的下载按钮,进入表格打印界面,可打印《开发区财政资金拨款申请单》和《开发区财政资金审批表》。(注:纸质材料法人签字处需法人亲笔签名或授权人签名(提供授权书),同时应在需盖章处加盖公司公章。如遇打印问题请咨询25201117)。

    9.发展和改革局将项目单位提交纸质材料递交至财政局,财政局按照资金安排将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七、补充说明

    1.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中所涉及的绿色发展专项项目,可申报单位两年内竣工的项目或获得的荣誉;所涉及的节能项目同一单位一年只能申报一项,如一个单位具有多个互不重复的符合申报要求的节能项目,可以在后续年度申请。对于同一类节能项目两年内不能重复申报(改造内容不同的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可逐年申报,但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2.对于同一项目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多个鼓励政策条目的情况,用能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鼓励政策条目进行申报,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不可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政策)。

    3.按国家要求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政策原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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