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3-25 16:14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99365G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刚

    你单位污水超标排放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到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12月27日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供热服务,于2020年6月1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6MA0799365G001P)。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完成自动监测设备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验收工作。你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023年11月对比实验仪器记录、2023年12月运维记录等,显示你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正常运行。你单位有自动监测数据标记流程。根据你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2023年12月17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746.429mg/L,废水排放量为1473.585m3;2023年12月7日、8日、20日、21日、22日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分别为55.293mg/L、45.344mg/L、49.887mg/L、54.437mg/L、58.056mg/L,废水排放量分别为488.807m3、441.389m3、1429.626m3、1421.554m3、1402.825m3,均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氨氮排放限值为45mg/L,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为500mg/L)。你单位全年日均废水排放量约为551吨。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但在收到处罚告知书之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方案。经审查,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单位积极整改的行为已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6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4〕1号)、2024年2月6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12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75000元(拾柒万伍仟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03月21日


    主办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2  |  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1677号  |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8
    联系方式:xxgk@teda.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主办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2
    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1677号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8
    联系方式:xxgk@teda.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