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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3-13 16:4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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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炜捷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07215A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栖霞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宋洪洲

    你单位无证排污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阿加曲班等医药中间体生产工作,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合成车间中部北侧编号为W1111RO的反应釜处于运行状态,生产原料中含有涉VOCs辅料且有废气有组织排放。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6758107215A001R),因生产计划发生调整,需暂时停产且无污染物排放于2021年12月27日注销排污许可证,注销排污许可证后始终处于间断生产状态。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二、医药制造业27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你单位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开环听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

    在听证申请期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1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开环听告字〔2024〕1号)、2024年1月19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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