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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09-05 13:55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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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韩秀娟

    单位地址: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港达路21号

    所在单位: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储罐区操作工(班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按照天津经开区管委会批复的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8”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储罐区液碱(卸车)操作规程(试行)》,涉事罐车进行过磅后,韩秀娟作为东大公司储罐区当班操作工,未按照东大公司《储罐区液碱(卸车)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进料系统的管道是否完好、罐车阀门是否完好、卸车人员和司机是否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一系列检查确认。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8”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韩秀娟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人民币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港应急办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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