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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环罚字〔2022〕12号
发布日期: 2022-06-14 15:39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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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永权建筑劳务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81X3B518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道榕洋金城A座-1109-4

    法定代表人:陈永权

    你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25日我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滨海新区新港路1111号鑫茂大厦后身工地存在夜间施工违法行为。4月26号我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工地现场检查,经调取项目工地近期监控视频并对你单位负责人调查询问发现:4月23日晚10点至4月24日凌晨6点期间,你单位于天津滨海高铁东项目D地块进行混凝土施工作业,存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行为,该施工区域周边约260米有已投入使用的7天酒店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5月23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2〕12号)、2022年5月23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14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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