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环罚字〔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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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宇
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造粒车间有一条挤出造粒生产线(编号89)正在生产,生产线上方收集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的集气罩处于抬起状态,未与集气管道连接,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处于停用状态。该生产线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量为18.375kg。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以《天津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2〕2号)、2022年3月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