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环罚字〔20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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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亮
你单位产生VOCS的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接到信访督办件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日到你单位渤海路26号车间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车间北侧大门处露天晾晒黑色金属条,车间大门处有调漆桶,桶内承装有少量黑色涂料,该涂料为高闪点低VOC醇酸防护涂料(高光),VOC含量<420g/L,使用量约为10L。你单位厂区内未设置喷漆房、烤漆房及VOCs废气处理设施。经调查询问,你单位负责人明确以下事实:你单位于2022年2月28日至3月1日期间存在露天喷漆作业,后将喷漆完未干燥的金属条放置于车间北侧大门附近空地晾晒。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以《天津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7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2〕5号)、2022年3月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