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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03-09 10:45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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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政务服务事权:

    一、委托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权限

    委托事项:1.对违反质量管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2.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3.对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4.违反图审管理规定的处罚;5.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6.对未按建筑节能规定设计的处罚;7.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8.对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业务的处罚;9.对未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业的处罚;10.对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11.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12.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实施停业整顿、资质的处罚;13.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14.对建筑活动从业企业和执业人员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15.对建筑活动从业企业和执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16.对建筑活动从业企业和执业人员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17.对建筑活动从业企业和执业人员未办理注册变更的处罚;18.对建筑活动从业企业和执业人员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业行为的处罚;19.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20.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处罚;22.对施工企业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2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24.对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委托使用范围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机关需承担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2、依法承担因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委托机关有过错或违法实施政务服务事项行为的,委托机关可依法追偿被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

    3、依法纠正或撤销被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政务服务行为;

    4、为被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证书、表格。

    四、被委托机关必须承担的责任

    1、被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政务服务;

    2、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4、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5、按照天津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6、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所产生法律后果的,由被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受委托行政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主办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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