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如下政务服务和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的政务服务和行政处罚事项:
1.“道路运输车辆年审”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审”事项。
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确认”事项。
3.“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事项。
4.“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规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的处罚”事项。
二、委托的权限:
受委托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委托政务服务和行政处罚。
三、委托使用范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
四、其他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委托范围内,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自行实施委托服务和处罚事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受委托行政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