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委托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委托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行政处罚法》、《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如下职权:
一、委托事项: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36项非行政许可类市级权力事项(详见附件)。
二、委托使用范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区域。
三、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机关解除委托之日止。
四、责任义务:
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的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机关依法实施委托事项,可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可以部分或全部解除委托。
2、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受委托机关违法、违纪实施委托事项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委托书签署后,国家和本市对委托事项有新规定或者要求的,以新的规定或者要求为准。
委托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受委托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