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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环罚字〔2021〕52号
发布日期: 2021-11-26 15:33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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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聪顺正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8TFT83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三纬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贺聪

    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夜间22:00以后对格调瑰丽花园项目(津滨开挂2019-4地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项目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工程,附近距离噪声敏感点位贝肯山小区距离约为100米。经查,你项目开发商为天津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商(总包)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施工方为你单位,上述夜间施工行为系你单位所为,且未办理当日的夜间施工许可证。上述行为,属于无证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无证夜间施工、消除噪声扰民的影响,但是直至当晚23:00以后才陆续停止施工。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天津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1〕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9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1〕52号)、2021年11月9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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