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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26 00:0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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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泰华燃气有限公司、南港工业区能源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工作。

    附件: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46号)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7〕746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

    为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尽量降低下游用户用气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我市决定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一)门站价格。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降低为1.90元。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77元降低为2.66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37元降低为每立方米2.26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情况,可在不超过调整后的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三)趸售价格。综合考虑门站价格、输配成本和用气结构等因素,管道天然气的趸售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

    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积极进入上海、重庆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易,公开交易的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9月1日前的用气情况进行核对,避免计量和结算过程中的争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滨海新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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