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个体工商户可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
开发区个体工商户可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7月10日起,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个体户可以进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核准的,当场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文件,天津市市场委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对个体户简易注销的具体操作进行的详细规定。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申请人可以到登记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采取口头形式申请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向市场监管局提出。
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