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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在开发区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03 00:0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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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在开发区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有关企业: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98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区将开展辖区内供水、供气、供暖价格检查,检查分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检查范围为开发区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自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为自查阶段(自2017年12月25至207年12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并服务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不按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行为;

    2、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4、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

    5、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公共事业单位作为服务机构,群众日常打交道最多,对其服务质量感受最深,各区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幸

    福感和获得感。

    (二)突出重点切实进行自查自纠减轻群众负担

    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和重点,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减轻群众日常生活中用水、用气、采暖的价费负担。

    (三)认真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开发区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要做好自查自纠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企业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总结报告自查情况和自行纠正收费行为的案例。

    自查阶段结束后,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群众反映的公用事业领域价格问题,对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开展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21日

    (联系人:丁荣真    联系电话:2520127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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