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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我区非居民自来水价格及办理退还差价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30 00:0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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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降低我区非居民自来水价格及办理退还差价手续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根据《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开发区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津开发改发[2017]33号)精神,现将开发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日起,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8.10元调整到7.9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2.50元调整到22.30元;

    二、执行居民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自来水价格保持不变。

    三、计划外自来水价格保持不变。

    四、我公司自2017年11月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同时对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等性质用户办理退还差额水费手续。

    (一)根据不同水表类型,计算方法如下:

    1.TM卡用户:

    依据用户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的总购水量,按照原销售水价与现行水价的差额,以现金形式退款。

    退款金额=0.20元/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购水量)

    2.普通表用户(入户抄表企业):

    由于退费涉及2017年4-10月份水费,时间跨度比较长,所开出的票据大部分用户已经抵扣,为了减少往来手续。我公司将依据用户2017年4-10月份总缴费水量,按照原销售水价与现行水价的差额,将应退还该企业的差价金额在2017年11月应交水费中进行抵减。

    抵减金额=0.2元/吨*(2017年4月-2017年10月已经开票收费的水量)

    3.远传表用户:

    依据用户2017年4-10月份总缴费水量,按照原销售水价与现行水价的差额,我公司将应退还该企业的差价金额在2017年11月应交水费中进行抵减。

    抵减金额=0.2元/吨*(2017年4月-2017年10月已经开票收费的水量)

    4.期间办理过户手续的用户:

    用户需持缴费票据复印件办理抵减手续。按照所持缴费票据水量,以原销售水价与现行水价的差额,将应退还该企业的差价金额在下月应交水费中进行抵减。

    (二)办理手续日期及相关事宜:

    1.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底办理TM卡用户的退差额水费手续,用户需提供以下资料:房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如租户退费还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房屋租赁期需涵盖2017年4-10月的租户方可办理退款)。

    如用户到期未能办理退费,将应退费金额按照现行水价折算为水量,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将水量累加至用户购水总量中。

    补水量=0.2元/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购水量)/现行水价7.90元

    2.2017年12月1日开始办理普通水表(入户抄表企业)及远传水表用户差价抵减手续。抵减金额直接在2017年11月份水费中抵扣,如有剩余在12月份水费中继续抵扣。

    注:仅限工作日办理,周末及节假日不受理该业务。

    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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