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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2018年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24 10:34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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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开发区2018年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通知

    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接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2018年病退鉴定工作开始启动,申报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1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19年3月31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正常生产劳动,病种和病情程度符合我市病退鉴定申报要求,能够提供病、伤残诊断和临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经本人自愿,可申请病退鉴定。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

    1. 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12日(一年仅限一次),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2. 对于病种、病情为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复发转移及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实行按月申报,申报时间为每月20日至次月10日,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3. 错过申报时间的,单位应书面向市劳鉴中心说明情况。经市劳鉴中心同意后,可在下月10日前补报材料(如遇节假日顺延)。

    申报地点:档案馆七楼12-14号窗口(单位申报),18号窗口(个人申报)。

    三、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申报病种与程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神经系统疾病:

    (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有脑出血、脑梗塞、颅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

    (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呼吸系统疾病: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

    (2)肺源性心脏病;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

    (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

    (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

    (1)心脏搭桥术后;

    (2)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经冠状动脉造影确定有两支或两支以上血管堵塞≥75%,心功能Ⅲ级以上;

    (3)急性心肌梗塞后有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5)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4.血液病: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25×109 /升)伴出血;

    (2)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3)白血病(参照恶性肿瘤鉴定标准);

    (4)恶性组织细胞病;

    (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5.胃肠系统疾病:

    (1)全胃切除术;

    (2)全结肠切除术;

    (3)小肠切除3/4。

    6.重度肝功能损害:

    失代偿期肝硬化:血清白蛋白<30g/L,胆红素>50 umol/L,凝血酶原时间较正常延长>6秒;临床表现脾亢、消化道大出血、顽固性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肾功能衰竭(肾透析)肌酐清除率<20ml/min,血尿素氮>17.85mmol/L,血肌酐>442umol/L;临床表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8.内分泌疾病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

    (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性心脏病;

    (2)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3)糖尿病合并下肢坏疽致截肢;

    (4)硬皮病、红斑狼疮伴发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鉴定标准)。

    9.骨病:

    (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肢肌力3级以下;

    (2)重度腰椎管狭窄术后伴双下肢肌力3级下;

    (3)强直性脊柱炎晚期(须达到实验室特异性指征:HLA-B27阳性,腰椎片和骨盆片:脊椎关节骨性融合呈“竹节”样改变、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伴髋关节强直);

    (4)类风湿关节重度畸形;

    (5)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

    10.眼病:

    (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

    (2)青光眼近绝对期;

    (3)白内障手术治疗后仍伴有视神经功能障碍;

    (4)眼底病。

    以上各种眼病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以上,有系统住院治疗史,仍不能恢复正常,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住院治疗史,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4)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以上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两次住院治疗史,每次住院时间2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6)难治性强迫障碍,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两次以上住院治疗史,每次住院时间3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病理确诊后,经综合治疗(如:放疗、化疗)无效或有复发、转移病灶。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1. 《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书》(窗口提供)。申请书为全市统一格式,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申请书由本人签名,本人无法签字的,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申请书无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用人单位不得受理上报。

    2. 《病退鉴定审核情况表》(窗口提供,需加盖单位公章)。

    3. 《介绍信—诊断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持统一格式的《介绍信—诊断证明书》到住院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介绍信—诊断证明书》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申请人现病情程度进行检查后开具。诊断内容须和住院病历诊断内容、申报疾病一致,《介绍信--诊断证明书》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4. 始发及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医院应为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须包括: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及各种辅助检查报告等。要求住院病历诊断内容与申报病种一致,住院病历复印件盖医院病案室章。

    5. 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及系统门诊所产生的治疗票据,加盖医院财务室章)

    6. 所做相关检查的胶片。

    7.《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持身份证到社保中心打印)。

    8. 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张用做申请人申报附件,另一张由申报单位粘贴在申请人申报病案袋右上角。

    五、申报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在申请病退鉴定前应详细阅读本通知,病情、病种和病历符合申报要求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鉴定申请,失业人员向存档机构提出病退鉴定申请。

    2. 核实: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病史资料、申请鉴定病种及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符合鉴定申报范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申报前公示,不符合鉴定申报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和依据。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要认真核查并做相应处理。

    3. 初审: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病退鉴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病历资料所反映病情程度符合鉴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予受理的申报材料及时退回。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劳鉴中心;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核查情况属实取消申报资格。

    4. 复审:市劳鉴中心收到上报材料后,按病种组织相关鉴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核实病历信息。

    5. 鉴定:市劳鉴中心根据专家核查及相关医疗机构核实情况,及时安排申请人医学检查和鉴定工作。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名单将在市人力社保局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布鉴定结论。

    6.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鉴定结论下发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鉴定结论仅当年度有效,逾期将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到就诊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须在全市病退鉴定工作启动以后,持统一格式的《介绍信——诊断证明》到就诊医院办理。

    2.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被鉴定人申报材料不返还本人。本人如需留存,请提前复印。

    3. 请对申报人个人信息提前做好备份,特别是其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号、伤病时间、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医院、医保类别等信息。

    4. 请提前准备4张一寸半红底照片。

    5.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病史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劳鉴中心统一安排医学检查、无理取闹、威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市劳鉴中心将终止或取消鉴定。

    6. 单纯性糖尿病、高血压,小儿麻痹症、先天性聋哑、酒精依赖综合症等疾病不作为申报依据,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术后患者,须经半年以上康复治疗后可申请病退鉴定。

    7. 申报精神病类病种,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限我市安定医院、安康医院、安宁医院。

    8. 鉴定部门只收取与鉴定有关的病历复印件,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

    咨询电话:59833354、59853694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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