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转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普惠服务职工工作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关爱,市总工会、滨海新区总工会设立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病会员展开救助。现将《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关各工会小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好本办法,抓好工作落实。
二、机关工会各小组长要切实履行“第一知情人”职责,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应得到及时救助。
三、各工会小组要认真审核申报资料,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条件的会员救助资金将拨付到工会会员卡中,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救助申请追溯至2018年1月1日。
机关工会咨询、申报联系人:杨秀姮 25202126
开发区总工会监督电话:张春梅 25203982
附件:
1.天津开发区总工会关于转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开工发〔2019〕10号)
2.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
3.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