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塘镇>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关于成立中塘镇信访事项
索引号: 100940-5343-2016-00001
发布机构: 中塘镇
文  号: 津滨中政发〔2016 〕3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信访
成文日期: 2016-05-04
发文日期: 2016-05-2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成立中塘镇信访事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各村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综治委〔20163号文件精神, 切实做好中塘镇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慧安大港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塘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制定大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附件:

   1.中塘镇“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2.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单

4.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5.中塘镇关于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中塘镇“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长:窦如春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耿庆辉  镇长

       邓金玉  镇人大主席、镇党委副书记

     员:党委办、政府办、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财政办、劳动保障、民生服务办、村镇建设办、城管大队、农办、妇联等成员科室。

                             

附件2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

 任:邓金玉    镇人大主席、镇党委副书记

 员:吴忠强   镇党委委员、党办主任

       郭庆振    镇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秀兰    镇党委委员、妇联主席

       彭仲新    镇民政办主任

       张加娟    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何广友    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李方明    镇示范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于爱军    镇城管大队副大队长

       朱祥山    镇水利站站长

       高庆东    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周永利    镇农业办公室主任

       彭忠清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许振静    镇工业区办公室主任

       王志强    镇综治办公室主任

       李汉周    镇信访办主任

       张明山    中塘司法所所长

       刘新民    镇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

附件3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名单

 王志强  综治办

 李汉周  信访办

 刘新民  社管办

 张明山  司法所

     司法所

 

附件4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综治委《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综治委﹝201538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塘镇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滨海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滨海新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实施方案》、《滨海新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及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信访事项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报滨海新区司法局备案,其业务工作、培训工作受滨海新区司法局指导。

第三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依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建设平安滨海、法治滨海、美丽滨海和安全滨海。

第四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依法调解信访部门移交的矛盾纠纷以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化解信访矛盾,预防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调解工作情况,建立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帐。

第五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中塘镇政府负责组建。调解员由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名。除委员外,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有5名调解员。

第八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规定及时向滨海新区信访办和司法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统计。

第九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出任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职务时,由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确定新的人选接任。

第十条  调解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德高望重,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较好的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大港街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三章   调解范围

   第十二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信访部门移交的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

   第十三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和调解完结或依法裁判的;

(三)未经信访部门委托移送的。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告知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受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先行缓解疏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通过信访部门委托移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信访事项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五条 不符合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明确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共同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调解在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更换调解地点的,需经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二十三条  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结,经矛盾纠纷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的根据和理由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经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经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经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调解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调解:

(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表示不予接受继续调解的;

(二)调解规定时间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

(四)纠纷一方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五)不适合调解标准的其他情况。

决定终止调解后,大港街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即告知纠纷各方,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纠纷事项调解申请。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中塘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中塘镇关于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

工作实施方案

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以下简称“访调对接”),是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滨海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全镇“访调对接”工作,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新区《关于组织开展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综治委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建设平安滨海、法治滨海、美丽滨海和安全滨海。

(二)目标任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基础上,把适宜采取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信访事项导入人民调解组织,使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得到解决,切实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进京非正常等问题的发生。

(三)工作原则

——坚持基本程序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条例,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访调对接”相适应的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化解信访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初始状态。

——坚持为民服务原则,一切以人民需要为出发点,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尊重群众选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用卓有成效的行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尊重法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格局

(一)镇成立以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综治相关科室和各村两委班子及调委会为小组成员,制定了访调对接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有效解决访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各村也要成立由两委班子主要领导负总责的“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加强本村的“访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搭建工作平台

镇综治办负责受理化解区信访办和辖区内重大事项的信访工作,并明确责任人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利用镇和各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平台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民调解员。遇有重大复杂信访事项,镇访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统筹协调全镇区域内的调解资源,集中开展调解工作。

(三)拓展工作领域

镇综治办要推动指导综治成员单位,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注重发挥在访调对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完善调解机制,为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支撑,充分发挥驻镇律师优势,动员驻镇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事项。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与司法调解联调联动的衔接机制。

三、落实部门职责

(一)综治部门

镇综治办要切实发挥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协调推动全镇综治各部门开展访调对接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协调推动相关部门解决信访事项和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中塘司法所

加强对全镇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强化与信访部门协调沟通,依法加强对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别是要在调解场所设置、具体程序设计、档案台帐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确保信访事项和人民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指导人民调解队伍,坚持依法律、依政策调解,息访止争,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信访部门

积极配合镇综治和驻镇司法所工作,为在镇级和村级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支持和便利,加强对访调对接工作的研究,主动与综治相关各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四、工作机制

(一)规范化建设

在镇和各村设立相应的人民调解室,并统一悬挂调解徽标、悬挂调解程序、调解员基本信息等。对调解员依法公正调解提供支持,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建立调解备案制度,并按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履行保密职责,按时完成调解任务。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镇综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经验交流,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访调对接工作中的应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提高访调对接的工作效率。镇综治办要把访调对接的工作纳入到对各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考核之中,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和细则,加强督导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三)建立保障运行机制

镇财政要确保人民调解经费、专职调解员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并将访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访调对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狠抓落实,镇综治办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相应的工作进展以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访调对接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镇综治办要加强此项工作的调研,及时制定出台规范为访调对接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加强调查研究

镇综治办要持续跟踪全镇及各村访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丰富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和理论探索,建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场所和设施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推动访调对接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

综治办和镇综治相关科室及各村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加大对访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作法,树立先进典型人物。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信访人员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事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