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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王玲实施随意抛撒生活垃圾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3-22 16:11      来源: 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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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王玲在太平镇同安小区2号楼南侧口实施随意抛撒生活垃圾行为,本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实施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之规定,于2024年3月20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40007号),依法给予1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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