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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张国华实施的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3-01 15:30      来源: 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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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张国华在滨海新区太平镇太沙路刘庄村段实施的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一案,本单位于2023年2月15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3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本机关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于2023年02月21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处决[2023]1号),依法给予4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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