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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太平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索引号: 12179-13673-2023-00001
发布机构: 太平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2-01-01
发文日期: 2023-01-19
有效性: 有效


太平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食安太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滨海新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太平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平镇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太平镇党委、政府、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形成健全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层层压实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企业标准备案、原料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产品检验、问题产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侵权行为赔偿、社会责任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加强原料检验,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有条件的应当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八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履行原料检验和生产过程控制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九条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确保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本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十二条 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天津市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天津市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后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太平镇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是指镇党委、政府以及各村党组织、村委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共同对太平镇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各村党组织、村委会对本村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太平镇食品安全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领导实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将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4次本村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本村食品安全员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本村食品安全工作。

(三)支持和监督本村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四)支持本级食品安全工作队伍建设,提供有力工作保障。

(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委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各村两委班子对本村食品安全工作负行政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认真落各级党委、政府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村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4会议研究解决本村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推动本村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

(二)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每年与镇政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村考核范围,对两委班子成员、食品协管员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村域内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四)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其有效运行。

(五)做好《滨海新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和《滨海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相关工作。

(六)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七)制定村内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建设食品安全村居监控点,建立村居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九)按规定做好村委内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点位的管理。

(十)协助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露天烧烤以及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行为。

(十一)配合进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落实关于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

(十三)对本村内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排查,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取缔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违法违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供餐行为。

(十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内各类食品销售市场、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动辖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章  食品安全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承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责任,相关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部署要求,落实镇党委镇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落实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安排,结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并有效执行。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要求。

(三)配合新区食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本级有关行政部门通报制度。

(五)推动落实《滨海新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滨海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和食品安全民心工程建设工作。

(六)配合新区食品监管部门落实《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七)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和隐患排查机制,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八)落实《滨海新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举报人向有关部门申报奖励。

(九)依法建立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和防控问题清单,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分级监管。

(十)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保证从事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到岗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运行。

(十一)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防范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舆论导向,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例。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协助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督促、推动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有争议的食品安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委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督导属地综合执法机构在镇区管理区域内,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资质从事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行为。

第二十七条  推动本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食品安全各方责任落实,形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闭环。

(一)工作部署。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太平镇镇委镇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组织拟订镇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提交镇政府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定期召开镇食安委会议,部署安排推动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二)协调联动。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形成合力。

(三)工作督办。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对于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其责任落实。

(四)评议考核。组织对各村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价性检查,全面评估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

第五章  食品安全领导干部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领导干部责任是指各村领导干部承担本村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评议考核等工作,并对发生在本村区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村主要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镇党委委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研究推动实施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定期检查相关任务落实情况。

(二)协调领导班子成员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支持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组织指挥本村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在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基础上,协助和配合主要负责人推动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村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推动落实本级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二)定期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并向本级党组织汇报相关情况。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村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班子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分管领导责任,抓好本村区域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三)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听取食品协管员情况汇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四)组织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演练。

(五)支持和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

(六)协调、支持、配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在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基础上,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村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支持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健全以食品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督查、追责体系。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责任的各村领导干部、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能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及区委区政府、镇党委镇政府、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食品安全部署要求、工作计划的;未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有效执行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工作机制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

(四)未建立、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五)对上级通报和本村区域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未履职、未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追责程序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和《滨海新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滨党办发〔2018〕32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以及食品安全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领导干部有关责任,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食品安全行业主管部门特指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特指除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等司法机关之外,依法承担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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