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关于鼓励冬枣电商发展奖励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我镇冬枣特色优质农产品通过电商平台获得规模、品质、品牌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遵照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等,其经营性业务活动涵盖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和因特网(Internet)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冬枣销售商业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可以从该平台管理后台中核查网上冬枣销售真实可靠数据的电子商务平台。如企业申报的平台不能有效核查网上冬枣销售数据,或发现相关数据存在虚构、篡改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太平镇人民政府将不予认定,并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第四条镇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以奖励形式扶持冬枣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直播带货等网络零售终端。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周期以整年计,每年每实现线上销售冬枣1万单或相当于1万单销量的订单集合(销量不少于5万市斤,下同)给予奖励4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多销售1万单或相当于1万单销量的,再多奖励2000元,以此类推。
(二)超过1万单或相当于1万单销量,又不足下一个整万单销量的,每实现线上销售冬枣2500单或相当于2500单销量的订单集合的(销量不少于1.25万斤),给予奖励1000元。
(三)每个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四)单个企业销售不足1万单销量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的申报及审核:
(一)该办法所涉及的奖励,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财政办安排申报和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11月下旬冬枣销售季完全结束后组织申报。
(二)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电子商务平台当年冬枣销售数据、冬枣物流发货单等原始单据,以及镇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其中,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数据,其销售品类仅限冬枣,不得掺杂其他产品,数据佐证材料应以纸质版提交并加盖企业公章。镇政府保留单独或要求申报企业配合进行平台数据复核查询的权利。
(三)申报企业需在镇政府印发的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期内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财政办进行联合初审,提出奖励意见,并报镇领导班子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履行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财政办负责电子商务企业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审核和发放等工作,协调解决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镇级其它类似扶持政策。
第八条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在网络经营活动中不得采取恶意竞争手段扰乱线上线下市场秩序,上述情形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奖励资金的立即追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试行二年。
第十条本办法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属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0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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