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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张丽实施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8-16 17:26      来源: 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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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张丽在太平镇远太路泰平医院门前,实施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本单位于2022年8月12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8月12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2﹞0020号),依法给予1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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