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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窦如宝实施的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7-04 08:59      来源: 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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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窦如宝在太平村路与太沙路交叉口西100米的东南方向21.91米,实施的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本单位于2022年6月23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6月23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2﹞0015号),依法给予1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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