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人民政府对王希山实施的乱扔垃圾的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王希山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北环路镇老年公寓院内的西南方向20.44米处实施的乱扔垃圾行为,本单位于2022年3月14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乱扔垃圾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3月14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2﹝0005﹞号),依法给予5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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