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综合执法大队对李靖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2022年1月6日执法队员巡查发现相对人李靖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1月6日现场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2]0001号),依法给予1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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