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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开展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57-14071-2021-00001
发布机构: 海滨街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文日期: 2021-07-01
发文日期: 2021-09-17
废止依据: 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村居、综合执法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迎接建党100周年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和创卫复审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海滨街开展为期1个月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时间安排

6月25日至7月31日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一)全面加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点位整治。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6〕96号)》要求,对辖区内限时限地管理点位划定经营区域、明确“四至”范围、设立公示牌,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定品种”管理,保持点位地面环境卫生,及时拆除取缔已废弃或停止经营的限时限地点位。(各村居负责)

(二)全面加强限时限地点位内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6号)规定及创卫复审整改技术标准,重点检查限时限地点位内流动经营食品摊贩信息公示、人员卫生、原料贮存、“三防三白”落实、清洗消毒设施、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海滨街市场监管所负责)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加强对限时限地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的巡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村居负责)

(三)全面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和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经营活动。(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和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经营活动。(各村居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6月25日—7月5日)

   由街分管领导挂帅,街食安办牵头,联合海滨街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各自工作重点形成整体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各限时限地点位经营状态、经营种类、经营时段、摊贩数量、摊贩备案证和人员健康证情况、“三防三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摸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填报限时限地点位摸排统计表(附件1)并附辖区各限时限地点位现场图片,于7月5日报区食安办邮箱(scjxts@tjbh.gov.cn)。

(二)重点整治阶段(7月5日—7月20日)

结合前期摸排问题情况,分别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实施销号管理,深入开展清理整治。一是规范限时限地点位管理,及时拆除取缔已废弃或停止营业的限时限地点位。二是督促点位内食品摊贩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达到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规范有序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大违法违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和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经营活动。问题整治清单(附件2)、及整治工作总结于7月20日报区食安办邮箱(scjxts@tjbh.gov.cn)。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区食安办对海滨街流动经营食品摊贩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整治清单、问题治理等情况,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当前,流动经营食品摊贩普遍存在违规经营乱象且卫生状况较差,是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患的高危因素,各村居、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时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流动经营食品摊贩整治工作作为推动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和创卫复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聚焦流动经营食品摊贩“小切口”,解决食品安全“大问题”,为迎接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村居、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系统思维和大局观念,加强工作协同配合。街食安办联合海滨街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大队,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打造无死角、无盲区监管体系,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村居、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下一步,区食安办将加大对各单位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对首次发现问题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问题隐患依然存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约谈;对在通报、约谈后仍行动迟缓、敷衍了事的单位或部门,将按照《滨海新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滨党办发2018〕32号),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附件:1.限时限地点位摸排统计表

2.流动摊贩问题整治清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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