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泊镇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家泊镇各科室采购工作,完善采购程序,提高自行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杨家泊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活动实行采购科室负责制,采购科室负责人、采购科室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财政办公室、纪委、监察组依其职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采购方式的确定
第三条 货物类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的集采目录外货物类项目,采购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可自行确定供货单位。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集采目录外货物类项目,应采取报价比选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集采目录外货物类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报价比选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集采目录外货物类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七)集采目录内货物类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八)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第四条 服务类项目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的集采目录外服务类项目,采购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可自行确定服务单位。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集采目录外服务类项目,应采取报价比选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集采目录外服务类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报价比选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集采目录外服务类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七)集采目录内服务类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八)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九)不得采购《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普适性目录》以外的服务类项目。
第五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以及应急工程项目,采购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应采取报价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报价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采购申请
(一)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并落实采购预算后,除办公用品采购执行《杨家泊镇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外,其他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均需填写采购申请表(附件),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采购项目类别(货物、服务、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单独注明。
2.填写采购项目情况说明(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3.明确项目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阐明资金来源,是由上级拨款,或镇自筹资金实施,并说明是否有预算机预算金额使用情况。
4.明确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金额预算及项目实际情况,初步拟定采购方式。
(二)书面申请需由财务对资金渠道进行签字确认,申请财务主管领导和镇长签字,需动用党费专户资金进行采购的应由书记签字。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项目,只需采购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
第七条 采购审批
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即可组织实施。预算金额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交镇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依次提交镇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科室必须按照采购申请中明确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办公用品类采购流程参照《杨家泊镇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由采购科室作出说明,采购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可直接进行采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采购完毕后,申请科室将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限额标准及集中采购目录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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