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刘建军) |
刘建军(身份证号:120108********1519):
经查实,你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丰路底商129号檐墙东侧(地点)存在平房建筑物(顶部为蓝色彩钢瓦,墙体为白色砖混结构,建筑物长约6米,宽约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对上述违法建设于10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本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滨汉执拆决字[2024]07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汉沽街道办事处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在公告送达期间,你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不服上述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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