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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2-03-29 10:53      来源: 汉沽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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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军武 ,职务: 局长  

    被委托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汉沽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马世强 ,职务: 办事处主任  

    为规范滨海新区各街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以下简称安监中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力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审批管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你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名义,在委托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本街镇的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区域互查等情况,按照区应急管理局统筹部署开展执法检查。

    (三)现场处理措施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监中队的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安监中队工作职责,确保安监中队队伍人员稳定,充分发挥安监中队的执法监管力量;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严格按照《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使用执法系统,确保案件按期及时、准确、真实的通过系统统计;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法律责任

    委托事项出现执法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五、委托期限

    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此后,每年年底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送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武  

    受委托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汉沽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世强

               2021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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