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城镇>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 2021-09-30 17:42      来源: 新城镇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新城镇人民政府

    2.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022-25332824

    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法规文件:津滨民发【2018】28号文件

    二、办事指南

    1.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条件: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1010元;

    4.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5.办理流程: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由村居代办,申请人需进行家庭经济核对,接受入户调查,提供相应的所需材料,经初审后确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

    6.办理时间:45各工作日内

    7.地点:镇民政部门,联系方式:022-25332824

    三、审核信息: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金额

    四、审批信息: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金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政策法规文件:民发【2021】43号文件

    二、办事指南

    1.办理事项:特困供养

    2.办理条件:6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3.救助供养标准:分散特困供养1470元、集中特困供养1840元。

    4.申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5.办理流程: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由村居代办并提供相应的所需材料,经初审后确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

    6.办理时间:45各工作日内

    7.地点:镇民政部门,联系方式:022-25332824

    三、审核信息:申请人姓名、享受金额

    四、审批信息:申请人姓名、享受金额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户籍要求为本区和在本区居住的外来务工家庭和个人(有居住证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户籍要求为本区户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批期间,通过审核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人均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户籍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临时救助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负费用分档救助

    2、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困难家庭救助标准根据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确定

    对救助额度已达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24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由镇街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区民政局疑难问题评审会议予以审定。

    三、救助程序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依申请受理。

    1、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非本区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区救助站申请救助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