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塘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北塘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
《北塘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办事处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塘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北塘街道新区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0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滨海新区北塘街道辖区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滨海新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的原则。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市、区、街道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利用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发布信息。
第七条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预警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为北塘街道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已有发布渠道。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九条 滨海 新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建设,以及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与滨海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街镇、各功能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等工作。
第十条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审核、灾情评估调查等工作。对于已建有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单位,应做好与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协调衔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向辖区居委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后,由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对滨海新区北塘街道要求对外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通过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需扩大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或利用多种手段发布时,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同意,可由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代为发布。
第十三条 II级以上预警信息,或III、IV级预警信息有升为II级以上趋势的,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及时上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应当协调有关单位,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辖区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及有关建议、劝告传达到本辖区,并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应尽早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通报各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
必要时,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应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做好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或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危险已经解除的,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建议。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根据新河街道的建议,及时调整、重新发布或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的调整、重新发布和解除,按照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流程办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精确度、覆盖率、公众反应等情况的总结评估,不断提高发布质量和效能。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和流程,定期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评估。
第十九条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应加大对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北塘街道办事处及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支持力度,将相关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分别由滨海新区财政予以相应保障。
第二十条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不断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在北塘街道辖区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建设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与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做好技术衔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 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电视台应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滨海新区北塘街道办事处根据国家、市、区国突发布办法规定,特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通过新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