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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5 00:00      来源: 北塘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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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文件

    津滨北街〔2016〕24号

    北塘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村(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各相关驻街单位:

    我街道制定《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经前期征求街道分管领导和各科室意见后,由街道主要领导签名同意,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

    2.《各部门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016年3月15日

    (联系人:陈加运 联系电话:65228517)


    附件1:

    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道(以下简称“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北塘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考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塘街道坚持“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北塘街道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各部门”是指北塘街道办事处各组成部门以及有关驻北塘街单位等。

    第二章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指导监督北塘街道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北塘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定专职管理人员,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五)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协助街道办事处主任全面负责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其他副主任负责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北塘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副职担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会、国资企业等组成。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共安全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体系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办公室作为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承担自身专业监管工作的同时,对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北塘街道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北塘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北塘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北塘街道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承担专业监管主体责任,并接受公共安全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性职责包括:

    (一)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二)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北塘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牵头做好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共性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职责,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国有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 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街道办事处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部门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指导、督促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主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系统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并与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其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其设立、主管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系统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并与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本部门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监管责任的落实,相关情况应及时报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引导、督促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大安全投入,重点用于安全技术的改造、技术装备的更新、职业危害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注重日常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动态跟踪。

    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处理。超出职权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责任部门报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前期审查的招商项目,参与项目招商的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及时沟通、协商的工作机制,保证引进项目符合区域整体安全规划。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主要责任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应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采用联合执法等形式及时解决,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部门要指导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导演练。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依照职能分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由滨海新区、市政府或国务院等上级部门主导调查处理的一般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部门应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要积极推介各类安全生产优秀科技成果,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科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作用。

    各部门要建立各自领域内的专家队伍,为本部门的安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常识、安全法制、先进经验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及社会民众的安全意识。

    各部门要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法,吸纳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促进街道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时,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帮助、指导企业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街道办事处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或在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定,每年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定,按照滨海新区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街道办事处对部门年度整体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街道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处分的,取消该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参加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北塘街道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在部门内部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各部门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行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1.牵头做好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应急状态下的后勤保障工作。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纪工委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3.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移交。

    三、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政策、措施的拟定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公共安全办公室

    1.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北塘街道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北塘街道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北塘街道区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分析。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协调辖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北塘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5.承担北塘街道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6.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7.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发展办公室)

    1.落实招商项目前期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

    2.加大安全生产相关技术、项目、研发机构的引进。

    3.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的科普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4.负责商贸单位和商品交易(仓储)市场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6.负责宾馆、饭店等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7.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9.会同滨海新区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10.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六、建设管理办公室

    1.负责协调和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负责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公路、道桥(不含高速公路及国省级干道)等市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负责本辖区管理的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施工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6.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建设市场监察。

    7.依法查处建筑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8.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的行政管理,依法查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合法使用房屋、危害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

    9.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中的环境危害因素进行监督。

    10.负责辖区公用事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11.负责职能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管理。

    12.负责对辖区路桥、雨污水管网及泵站、路灯、绿化、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及其运营维护的安全管理。

    13.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在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14.在能源公用基础实施规划、建设、维护过程中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过程中,确保对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有充足的应急保障能力。

    15.负责辖区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6.依照相关规定行使涉及安全生产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和公用事业(水、电、气、热等)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权。

    17.对辖区内公寓安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七、民生服务办公室

    1.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监督检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等事项,规范用工行为。

    2.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3.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负责未成年工备案工作。

    4.负责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5.指导、督促物业管理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八、社会事业办公室

    1.配合滨海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专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承担校舍安全排查及加固整修的综合协调工作。

    6.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本辖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辖区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8.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协助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10.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1.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12.负责本系统辖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财政办公室(财政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落实北塘街道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配合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综治信访办公室

    1.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及洗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做好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进行消防教育,组织开展火险隐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4.负责辖区娱乐场所、网吧及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十一、综合执法大队

    1.对街道整修、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负责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执法管理。

    3.负责违法建设、违章搭建、威胁房屋安全、遮挡交通设施或信号影响交通安全、建筑垃圾清运、电梯等方面的执法管理。

    4.依法查处出租房屋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等违法行为。

    5.对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督促管理。

    6.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执法检查。

    7.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8.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治理,查处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十二、农业服务中心

    1.负责辖区内农业、林业、渔业、种植业、水产业、畜牧业、水利、养殖小区、大棚、农业机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农药、兽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兽药使用环节的安全指导工作。

    3.负责辖区内的农业设施、水利设施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农业系统安全生产排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5.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安全工作。

    6.组织开展农村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社区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社区居委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四、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所

    1.在制定和实施北塘街道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2.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施工安全和危房改造以及村庄、居民小区的安全检查。

    十五、村委会(居委会)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街道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和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

    3.负责做好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实施面向村(居)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6.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种植户、养殖户、翻建民房、水利用电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8.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村(居)民的疏散工作。

    9.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10.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公安(边防)派出所

    1.负责对北塘街道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3.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4.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十七、国资公司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负责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

    3.督促其投资项目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

    本通知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北塘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直属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以及“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通知中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