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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就业补贴经办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9 10:47      来源: 杭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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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就业补贴经办

    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现就简化企业申请材料和要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吸纳就业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在校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困难村劳动力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创业人员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三)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小微企业还需提供《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

    (四)申请岗位补贴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单独申请社保补贴的企业不再提供。

    二、关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6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工资发放凭证不再提供。

    (二)吸纳就业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农民工、本市农村劳动力、本市困难村劳动力、湖北籍劳动者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其中农民工身份的确定,由企业核实户籍、承包土地等相关情况后,向区人社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对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地区,农民工户口本或身份证无“村”、“农业”等字样的,企业还应在承诺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返岗复工包车费补贴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企业申请包车费补贴提供以下材料:《包车(拼车)费补助申报表》、包车或拼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农民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相同。

    四、关于劳务派遣企业享受补贴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包车费补贴等,除按规定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双方单位加盖公章),以及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

    五、关于经营地申报补贴问题

    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包车费补贴等,由企业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经营地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结果为准。仍有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区办理。

    各区人社部门要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实行一次审核、全期畅领,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区人社局要严格按照要求对相关补贴政策证明材料进行规范,对上述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增加其他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区,可进一步推行网上“不见面”申报,依托社会公开信息查询、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大数据比对等方式,能够获得或核实政策申办对象信息和资料的,可在本通知基础上再行精简证明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享受政策。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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