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街道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
新北街道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新北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的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辖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登记的志愿者及志愿组织中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六条 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街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接受所登记机构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并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第十四条 未满14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服务站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
(六)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七)可以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简称“三关爱”)为主题,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街道志愿者的标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志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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