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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0-09-28 10:02      来源: 新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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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工作原则3

    1.4适用范围3

    1.5预案体系3

    1.6分类分级4

    2应急指挥体系5

    2.1领导机构5

    2.2办事机构5

    2.3专项应急指挥部6

    2.4现场应急指挥部6

    2.5基层应急指挥机构7

    2.6应急专家组8

    2.7应急联动8

    3应急信息与预警的启动9

    3.1监测信息9

    3.2信息报告9

    3.3预警10

    4应急处置13

    4.1先期处置13

    4.2响应等级13

    4.3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14

    4.4处置措施15

    4.5响应的升级16

    4.6新闻发布17

    4.7应急结束17

    5恢复与重建18

    5.1善后措施18

    5.2社会救助18

    5.3调查与评估18

    6应急保障20

    6.1应急队伍保障20

    6.2应急物资及运输保障20

    6.3资金保障21

    6.4医疗卫生保障21

    6.5治安保障21

    6.6通信保障22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22

    6.8人员防护保障22

    7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23

    7.1预案的应急演练23

    7.2预案的宣传教育23

    7.3预案的培训23

    8附则24

    8.1责任与奖惩24

    8.2预案管理24

    9附件25

    附件1 区域概况与突发事件风险分析26

    附件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34

    附件3 新北街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58

    附件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59

    附件5 资源调集与援助联络表60

    附件6医疗资源61

    附件7 应急避难场所62

    附件8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表6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工作理念肯重要指示要求,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北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肯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新北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四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二十九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五十七号,2016年11月7日实施)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

    11)《天津市生产安全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12)《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13)《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2.2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公室函〔2009〕62号)

    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30号〔2015〕)

    7)《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

    8)《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

    9)《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滨政发〔2014〕23号)

    1.3工作原则

    依据“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高效处置、协调联动、依法应对”的原则编制新北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新北街道安全监管区域发生的、由新北街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预案体系

    新北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新北街应急预案的总纲,是新北街道办事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新北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新北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新北街道办事处有各相关指挥部组织制定。

    (3基层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指社区居委会、学校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社区居委会应根据社区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街道重点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行业有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进行修订和完善。

    1.6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相互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应当具体分析,综合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

    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设立新北街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北街应急委),统一领导街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新北街应急委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分管处级领导、新北派出所所长、塘沽消防救援大队队长、海洋高新区消防救援站站长、新北路消防救援站站长、交警杭州道大队队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部门、各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新北街应急委在新北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指导下,负责街道安全监管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肯区委、区政府及街道工委、办事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要求;

    (2)领导新北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新北街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和指导意见;

    4)决定新北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5)组织指挥新北街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6)审议《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办事机构

    新北街应急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应急办公室设在街安委会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兼任。

    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办街道应急管理专题会议和新北街应急委工作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2)按照街应急委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

    (3)组织《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指导街道专项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4)收集分析新北街应急管理工作信息;

    (5)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业务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6)承办新北街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项应急指挥部

    2.3.1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新北街应急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防汛、地震疏散、气象灾害、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2.3.2新北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街道办事处各分管处级领导担任

    2.3.3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新北街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3.4新北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4现场应急指挥部

    2.4.1根据新北街应急委的统一部署和处置工作实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新北街应急委报告事件处置进展。

    2.5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2.5.1新北街下辖社区居委会

    新北街下辖13个社区居委会和1个居委会筹备组,包括:迎宾园社区居委会、融盛社区居委会、新新家园社区居委会、贻成尚北社区居委会、欧美小镇社区居委会、贻正嘉合社区居委会、贻锦台社区居委会、蓝山国际社区居委会、首创国际社区居委会、晓镇家园社区居委会、贻成豪庭社区居委会、诺德名苑社区居委会、贻成峰景社区居委会,桃源居社区居委会筹备组

    新北街下辖社区居委会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应急工作组,参加应急处理、抢险救援、事件调查、现场恢复和善后等工作。建立社区居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5.2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新北街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值守,配备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2.6应急专家组

    新北街应急办组织建立应急专家库,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咨询工作,为新北街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有关专家信息需纳入专项应急预案报新北街应急办备案。

    2.7应急联动

    2.7.1新北街应急委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落实主动对接统一部署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应急救援情况信息。

    2.7.2新北街应急委建立与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其相邻街道主管部门、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机制。根据新北街应急救援资源的配备情况和救援的需要,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协调下,统一调法使用应急资源。


    3应急信息与预警的启动

    3.1监测信息

    3.1.1充分利用公共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防控,常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更新、整改、追踪工作,督导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1.2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向街道应急办公室报告。

    3.1.3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各类突发事件,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及时报街道应急委

    3.1.4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辖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按照保密规定和原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6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报警电话为110、119、120。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举报电话和网络接受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接收与通报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报警电话,同时涉事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新北街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022-25221821)报告,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立即向带班领导、负责对应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带班领导向主管领导报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研判事件等级,并报告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突发事件信息应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口头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2)获知突发事件信息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3根据新北街特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及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的突发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

    3.2.2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启动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信息报告经判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即将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时,决定启动预警程序,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关规定,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订。

    3.3.2预警发布

    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张贴通告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及有关建议、通告传达到有关区域,并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3.3预警措施

    3.3.3.1三、四级预警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街道可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人员、技术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知识,公布咨询电话。

    3.3.3.1一、二级预警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街道除采取的三、四级预警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进行重新发布。出现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情景的,由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撤销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由区人民政府决定的预警调整与解除,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110、119、120等社会报警台寻求救助,同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1.2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聚集场所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现场控制等抢险救援行动,维护社会秩序。

    4.1.3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初步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将突发事件及现场处置需求报告新北街应急委,同时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续报现场处置进展、资源需求等情况。

    4.1.4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汇总的各方面信息报告新北街应急委,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组织调度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并将事件处置阶段性进展报告街应急委。

    4.2响应等级

    4.2.1一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在新北街且呈现向周边街镇扩散态势,需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区人民政府支援、协调的;在新北街发生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造成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新北街道办事处决定启动一级响应,或区人民政府已经启动一级响应。新北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应急救援力量,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4.2.2二级响应。突发事件涉及新北街及周边街镇或超出新北街处置能力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的;在新北街发生的突发事件已经或将要导致人员重大伤亡、造成经济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危害的;新北街道办事处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已经启动二级响应。新北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应急救援力量,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4.2.3三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在新北街已经或将要导致人员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新北街道办事处不能有效应对的,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或区人民政府已经启动三级响应。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力量进行处置,新北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应急救援力量,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4.2.4四级响应。发生在新北街的突发事件,新北街道办事处可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的;需要新北街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置的。必要时协调新区救援力量支援发生地应急处置。

    4.3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

    4.3.1启动突发事件一级、二级、三级响应时,新北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领导、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指挥长,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实施现场指挥,调动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执行区人民政府的紧急救援行动。新北街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新北街应急委的统一指挥,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4.3.2启动突发事件响应时,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做出响应,按照专业处置的原则,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超出新北街处置能力时,请求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实施支援,协同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新北街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所在及毗邻区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及协议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4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涉事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协调、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交通、公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告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公众正常生活所需;

    6)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突发事件专项资金、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0)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1)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3)新北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3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4.5响应的升级

    4.5.1发现突发事件事态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或超出新北街控制能力时,应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移交现场指挥权。突发事件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5.2新北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实施社会动员工作。

    4.6新闻发布

    4.6.1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新北街道办事处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

    4.6.2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新北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应急结束

    4.7.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经现场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应急结束后,新北街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通过互联网、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措施

    5.1.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街道办事处配合完成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1.3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报告。

    5.2社会救助

    5.2.1公共服务办公室、社区建设办公室、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涉事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财务部门责建立街道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善后恢复及灾民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5.2.3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辅助救援工作。

    5.3调查评估

    5.3.1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新北街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做好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5.3.2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公安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等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是某一特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基本力量。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6.1.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1.4社会应急力量。社区工作者、公共服务人员、志愿者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日常应急救护、信息收集、防灾避险知识普及等工作,遇灾时组织灾民自救互救,辅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6.2应急物资及运输保障

    6.2.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本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所需常备专业救援物资,建立特殊物资的紧急调拨机制。

    6.2.2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2.3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当申请依法查处,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新。

    6.2.4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

    6.3资金保障

    6.3.1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街道办事处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6.3.2突发事件发生后,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后,启用应急反应机制保障资金;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支持。

    6.3.3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同时,鼓励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6.4医疗卫生保障

    6.4.1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管辖区域医院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6.4.2管辖区域医院应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6.4.3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医疗救护。

    6.5治安保障

    新北街派出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力量不足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武警部队支援。

    6.6通信保障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7.1新北街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程度,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要求,拓展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人防工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6.7.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障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8人员防护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装备,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和救援程序,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7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

    7.1预案的应急演练

    7.1.1应急办公室按照办事处要求统筹街道应急演练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

    7.1.2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7.1.3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演练。

    7.1.4演练计划由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有关音像资料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2预案的宣传教育

    7.2.1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预案,使广大群众掌握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2街道各有关部门、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组织本部门、本领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进行防灾减灾有关的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3预案的培训

    新北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开展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等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2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天津滨海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8.2.2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处置部门负责制定,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8.2.3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以组织或单位名义印发。居委会应急预案报新北街道办事处备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需报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2.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单位以大型活动组委会名义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应急管理和公安部门。

    8.2.5各预案制定部门应结合应急演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由牵头制定部门适时组织修订。

    8.2.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1 区域概况与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附件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3 新北街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5 资源调集与援助联络表

    附件6 医疗资源

    附件7 应急避难场所

    附件8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表


    附件1 区域概况与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1.1基本概况

    滨海新区新北街道行政区划东起京山铁路,西至新河干渠,南至京津塘高速延长线,北至北环铁路。毗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有明显的人力资源优势,构成了辖区特有的年轻化、生机化的人文环境。

    行政区划面积15.88km2,安全监管面积9.51km2,常住人口5万余人,流动人口10万余人。

    新北街道2010年7月成立,管理区域为原塘沽区工农村片区和开发区交界区,有36个自然小区,其中高层住宅小区为23个,占新北街总住宅区数量的63.9%。

    新北街道辖13各社区和1个居委会筹备组,分别是:迎宾园社区、融盛社区、新新家园社区、贻成尚北社区、欧美小镇社区、贻正嘉合社区、贻锦台社区、蓝山国际社区、首创国际社区、晓镇家园社区、贻成豪庭社区、诺德名苑社区、贻成峰景社区,桃源居社区居委会筹备组

    街道辖区企业众多、经济活跃;天津波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海油天津公司;区域内路网发达、交通便利;京山铁路、京津塘高速、河北路等众多交通要到贯穿辖区;滨海职业技术学院、塘沽第一职业中专,新区军事部、武警滨海支队等部队院校坐落在行政区域

    1.2自然条件

    1.2.1气象条件

    滨海新区新北街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海洋性气候特点:冬季寒冷、少雪;春季干旱、多风;夏季气温高、湿度大、降水集中;秋季秋高气爽、风和日丽。全年平均气温12.3℃,高温极值40.9℃,低温极值零下18.3℃。降水随季节变化显著,冬、春季少,夏季集中。全年大风日数较多,8级以上大风日数57天。

    1.2.2地质和水文条件

    滨海新区区域构造处在华北地台的二级构造单元——华北断坳中,位于其三级构造单元—黄骅坳陷的北部,自北东至南西分别涉及宁河凸北塘凹陷、板桥凹陷和歧口凹陷四个4级构造单元,接近近黄骅坳陷的沉降中心。

    1.2.3地震烈度

    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滨海新区新北街道抗震设防烈度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

    1.3新北街道产业发展结构

    1.3.1功能分区及产业发展规划

    现阶段,新北街道主要承载滨海新区的居住社区功能,附以其它居住设施,安全监管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除3座加油站外,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道运输等设施,街道经营单位、场所主要以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为主。

    新北街道未来发展规划为生态宜居国际港口新城区,产业重点为商业商贸、科技与信息服务。

    1.3.2重点行业分布

    新北街道以居住社区为主,以公共附属设施和商业、商贸为辅。街道区域内基本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仅涉及关系民生的3座加油站,未涉及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仅涉及以人员密集场所为主的教育、商业商贸、餐饮住宿和建筑施工工地。截止到2019年底,新北街区域内重点行业领域分布情况如下。

    (1)危险化学品行业

    新北街道为生态宜居的大型国际港口新城区,街道区域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行业为服务保障民生的3座加油站。

    (2)高层建筑

    新北街道主要以生态居住社区为主,高层居住建筑居多,高层建筑共计328座,主要高层居住建筑为主,遍布于街道的各个社区;高层公共建筑仅有2座。

    (3)教育领域

    截止2019年底,新北街道共有学校11所,其中,高职院校1所、中专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2所、小学3所和民办幼儿园6所,在校教职工、学生达到约1.57万人。

    (4)商业商贸领域

    新北街道内规模以上的商业商贸行业25家,以市场、商场为主,其中建筑面200m2以上超市16家、菜市场5处,汽配城2处,及其加工企业1家,主要集中分布在的欧美小镇社区、贻成豪庭社区、贻正嘉合社区。

    (5)住宿、餐饮领域

    街道建筑面积200m2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33家,其中住宿31家,餐饮2家,其余场所为建筑面积200m2以下的九小场所。

    6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新北街道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22处,其中,体育场馆4处(含健身场所),歌舞娱乐场所10处,网吧4家。

    7)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领域

    新北街道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领域相对较少,区域内除社区医疗门诊外,专科医院3所,老年人养护院1所

    (8)工程建筑施工

    新北街在建工程3处,施工面积3万m2,涉及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有模板支护,脚手架、高空坠落、起重吊装

    2-1 新北街道行业、场所汇总表

    序号

    行业类

    涉及风险

    数量

    1

    危险

    加油

    3

    2

    工贸领域

    一般工贸

    3

    3

    居住

    高层建筑

    328

    4

    棚户危楼

    2

    5

    商贸领域

    市场

    25

    6

    教育领域

    大中

    2

    7

    中小

    5

    8

    幼儿

    6

    9

    住宿、餐饮领域

    宾馆、酒店

    24

    10

    饭店

    6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领域

    场馆

    4

    12

    歌舞娱乐场所

    10

    13

    网吧

    4

    14

    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领域

    社区医疗门诊

    3

    15

    养老院

    1

    16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供热站

    3

    17

    工程建设施工

    建筑施工

    3

    合计

    430

    注:领域不在

    1.4突发事件风险描述

    1.4.1自然灾害

    新北街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两类。其中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地质灾害包括地震、地面沉降等。新北街自然灾害表现出以下特点:

    (1)地震风险日益突出。新北街位于郯庐强地震活动带以西,地处河北平原地震带与张家口——渤海地震带的复合部位,处于“首都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属地震多发地区。断裂构造数量多、类型复杂,且活断裂较多。其中,与地震活动关系较密切的主要断裂有:沧东断裂、海河断裂、天津断裂和汉沽断裂等。历史上,新北街曾受到过多次地震影响,影响最大的是1976年唐山7.8级大地震。唐山地震使地面产生严重破坏,平原型地震地质灾害表现的十分显著,以喷砂冒水普遍、地面裂缝发育和地面沉降显著为主要特征。

    (2)洪涝灾害。暴雨易造成内涝,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积水排除难度不断增加。地面沉降进一步影响行洪、排水、供水能力。

    3)气象灾害时有发生。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特大干旱、大风、雪灾、冰雹、雷电、雾、霾、酸雨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强,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随着新北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气象高影响行业和领域越来越多,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气象灾害的破坏程度越来越强,监测预警和防御难度越来越大。

    1.4.2事故灾难

    (1)加油站

    加油站储存的主要危险有害物质是汽油、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性物质。当这些易燃易爆物质发生泄漏就易在空气中弥漫,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遇明火即可酿成火灾、爆炸事故。

    (2)人员密集场所

    大型商场、市场

    大型商场、市场是集生产、生活和人们社会活动的所有用品于一体,周转快、流动量大,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流动的人群带来了流动的火种,具有人员数量多、密度大、人员流动性强、人群组织程度低的特点,潜在火灾危害严重度较高。

    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用电设备多、线路杂,形成间接着火源,同时娱乐场所的室内装饰、装修往往使用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火灾荷载超出规定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蔓延快,加上娱乐场所人员集中,疏散困难秩序混乱,如果疏散通道不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酒店、宾馆

    宾馆、酒店和一般都具有多功能、综合性的特点,使用功能复杂,装修豪华,有大量的易燃装修材料,一旦在住宿客人晚上休息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逃生不及时造成群死群伤。宾馆、酒店厨房存在使用液化天然气罐或天然气管道,部分供热水采用燃气锅炉,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饭店

    饭店存在使用液化天然气罐或天然气管道,管道维护不到位可能导致爆炸。饭店用餐时间人员较多,一旦遇到火情等安全事故,短时间大量客人疏散的过程中,恐慌导致跌倒或在楼梯转角和出口等位置堵塞导致踩踏。

    (3)学校、幼儿园

    学生公寓和宿舍人数多、活动时间相对集中,易形成人员拥挤和围观现象,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易造成重大伤亡。

    (4)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药库、药房、胶片室、制剂室,放射机房内都存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物品,而且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若发生火灾,加上脆弱性人群密集,不便控制和处理。医院是人员构成较为复杂的场所,若医患关系处理不当,则可能发生医闹事件,从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工程建筑施工危险源

    工程建筑施工因具有作业流动性大、交叉作业、露天作业多、形式多样、施工周期长、劳动强度大和作业人员更换频繁等普遍特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等安全事故是此类场所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具体表现。

    6)公共设施危险源

    新北街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着配套公用设施水、电、气、暖、道路交通等各方面的基本保障需求压力增大,存在保障不足的情况,由于上述保障性设施多为大型设备施工、运行,因此,在施工运行过程中会引发各类型火灾、人员伤害等事故风险。

    新北街事故突发事件特点是:

    (1)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开发开放的不断加快,市政、交通和基础建设项目数量及各地来新北街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的数量不断增加,增加了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发生几率。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新北街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2)危害程度严重,波及范围大。按照新北街总体规划,企业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大了事故灾难类的波及范围,加重了其危害程度,往往会对城市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经济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冲击。

    1.4.3公共卫生事件

    近些年来,传统传染病肆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再加上全球气候变化、人口流动频繁、药物滥用等因素,使新北街各种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风险日益加大。新能源技术、现代工业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加剧了食品安全、职业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威胁。

    1.4.4社会安全事件

    新北街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和高发期。因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金融领域,特别是金融衍生品、投融资平台的风险依然存在;民族、宗教问题以不同的形态长期存在于各种社会矛盾之中;涉外突发事件伴随开发开放进一步提高将逐步增多。

    社会治安事件会干扰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能诱发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行为。如不及时处理,会造成交通阻塞,影响工作人员进出办公场所,保安与群众对峙,引发人员伤亡,对正常生产甚至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恐怖袭击事件可能造成无辜群众伤亡,破坏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在群众中产生难以磨灭的阴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1.4.5小结

    依据危险性分析的结果和发生的可能性,结合新北街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地震疏散、防汛、气象灾害、食品安全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


    附件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此分级标准由国务院颁布,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雪崩等气候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它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它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蟆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亩,属其它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备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2滨海新区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颁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部门、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工业园区报送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 滨海新区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天津市内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一个功能区管委会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街镇(工业园区)发生特大干旱;

    7. 滨海新区内核心区、南部区域(原大港区域)、北部区域(原汉沽区域)、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发生严重干旱,或其它重点地区发生极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滨海新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

    2. 滨海新区气象台发布高温、干旱、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为一般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在天津市或滨海新区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在天津市或滨海新区内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在天津市或滨海新区内陆地区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地质灾害为一般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较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海洋灾害为一般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滨海新区较大有害生物发生及境外有害生物侵入,如:因蝗虫、灰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苹果蠹蛾和梨枯梢病、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一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或多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生物灾害为一般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或我区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市和区内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天津港遭受较重损坏,其他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坏;

    6.天津市或滨海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

    7.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备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备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的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其他省市或区县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区存在传入可能,并发现疑似病例;

    2.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二)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以上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以上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以上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以上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露;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功能区管委会、街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急对需跨市、跨区或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某一金融系统或单位造成影响,但未对全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市、跨区或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滨海新区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滨海新区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2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区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我区的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撤离我区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涉及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三)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劫持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劫持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一般毒品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不满10克的;

    3.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涉及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行业部门标准和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3 新北街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应急预案类别

    应急预案名称

    专项应急指挥部

    牵头编制单位

    1

    自然

    灾害

    新北道办事处地震疏散专项应急预案

    地震疏散专项应急指挥部

    街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2

    新北道办事处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防汛专项应急指挥部

    街防汛应急指挥部

    3

    新北道办事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

    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4

    事故

    灾难

    新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街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5

    新北道办事处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街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6

    公共

    卫生

    新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街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附件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5 资源调集与援助联络表

    序号

    单    位

    1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2

    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滨海新区区委网信办

    4

    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5

    滨海新区教育和体育局

    6

    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7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

    8

    滨海新区公安局

    9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新北街派出所

    10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塘沽支队

    11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塘沽大队

    12

    海洋高新区消防救援站

    13

    新北路消防救援站

    14

    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15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州道大队

    16

    杭州道街道办事处

    17

    新河街道办事处

    18

    泰达街道办事处


    附件6医疗资源

    新北街道安全监管辖区内有蓝卡医院、宁泰医院和6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街道周边和塘沽核心区内有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泰达心血管医院、泰达医院等医疗资源,可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医疗救护能力。

    医院名称

    地   点

    电 话

    宁泰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4930号

    25342653(导诊)

    25826053(办公室)

    蓝卡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厦门路2519

    4001191011(总机)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浙江路41号

    65665885(办公室)

    65665000(咨询台)

    泰达医院

    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65号

    65202000(咨询台)

    652021999(医政科)

    泰达心血管医院

    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61号

    65209999(急诊科)


    附件7 应急避难场所

    序号

    坐落地址

    场地名称

    1

    谐海路与尧山道交口

    尧山道公园

    2

    庐山道与第九大街交叉口东南200米

    庐山道公园

    3

    塘汉路389号

    塘沽区第一职专

    4

    河北路49号

    工农村小学

    5

    云山道与河北西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00米

    云山道学校

    6

    天津市滨海新区滨宇东道与新北路交口

    水域未来城学校


    附件8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表

    8.1新北街道应急物资汇总表

    名称

    数量

    单位

    存放地点

    安全头盔

    40

    河北路4-396号新北街道办事处物资器材库

    新北街道物资器材库

    呼吸面具

    40

    防护镜

    40

    垫肩

    40

    护膝、护肘

    各40

    安全鞋

    40

    空气呼吸器

    1

    对讲机

    5

    喊话器

    2

    强光手电筒

    10

    应急灯

    4

    移动升降照明灯

    4

    头灯

    40

    救生衣

    40

    救生圈

    20

    漂浮绳

    5

    扩张钳

    2

    千斤顶

    4

    钢钎

    5

    撬棍

    4

    斧子

    10

    电锯

    2

    无齿锯

    2

    链锯

    2

    铁锹

    130

    十字镐

    30

    大锤

    10

    太阳伞

    8

    灭火器

    10

    防火衣

    40

    灭火毯

    10

    打火鞭

    10

    防爆盾牌

    40

    防爆警棍

    40

    铁丝

    50

    公斤

    雨衣

    140

    雨靴

    40

    排水泵

    2

    担架

    1

    贻成豪庭社区库房

    贻成豪庭社区库房

    急救箱

    1

    棉帐篷

    1

    电子血压计

    1

    喊话器

    2

    对讲机

    2

    应急救助生活包

    12

    应急疏导指示牌

    5

    地震应急破拆工具

    1

    地震应急救援SOS工具盒

    35

    地震宣传展架

    4

    红十字地震应急随身包

    18

    LED超强光探照灯

    2

    液压钳

    1

    3M口罩

    1

    一次性口罩

    5

    8.2应急防汛物资统计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存放地点

    1

    铁锹

    50

    办事处一楼库房

    2

    防汛沙袋

    600

    裕川家园小区地库

    3

    雨衣

    12

    公共安全办库房

    4

    雨靴

    12

    公共安全办库房

    5

    应急灯

    6

    公共安全办库房4支,书记主任办公室各一支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